近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谢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杨某在庭审过程中利用举证、质证环节核对原告手机中保存的相关证据的机会,恶意删除双方间的聊天记录,破坏了庭审规则,干扰、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鉴于杨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法庭秩序,法官当庭对杨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和依法训诫。
法官在向杨某以案释法时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随后意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承认在法庭上删除证据的行为是一时冲动、不懂法、不计后果所致,主动书写了具结悔过书,并表示作为母亲,想在家中照顾孩子,恳请法院宽大处理。
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司法秩序,结合杨某的实际情况及悔过态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杨某处以5000元罚款。杨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没有异议,主动缴纳了该笔罚款,同时感谢法院以人为本、宽大为怀,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表示一定以此为戒,做学法、尊法、守法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