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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从源头促进“纸上权益”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24-04-13 16:16:01作者:佚名来源: 龙江政法网

  为推动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执源治理工作,在案件判决或调解后,督促当事人主动、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强化“以保全促执行”,畅通诉讼全渠道进行保全,做到善意文明保全。前移督促执行端口,在诉讼后和进入执行前发放《督促履行通知书》等文书,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深入推进“调执一体”,依法促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促进纠纷在和解阶段实质性化解。深入推进“执破融合”,对无履行能力的僵尸企业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从而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宣传力度,形成威慑,促进执前履行义务。

  判后跟踪  案事了结

  于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徐某应立即给付于某某执行款30万元。进入执前程序后,执行法官得知徐某除唯一住房外暂无履行能力,半年后能取得工程款30余万元,但于某某怕徐某到期不给付。执行法官向徐某发放《督促履行通知书》,告知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徐某将名下唯一住房作为抵押,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延期履行。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和解回访  自觉履行

  孔某某与某物资经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孔某某胜诉,孔某某欲申请执行某物资经贸公司12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前程序,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公司遇到经营困难,暂无能力偿还债务,孔某某因双方多年合作情谊,也不想拍卖被执行人的厂房。执行法官遂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在厂房被保全的情况下,经过双方沟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某物资经贸公司恢复了经营合作,同时法官进行不定期回访,督促被执行人公司按期履行和解协议。

  执前案件和解“不托管”

  李某与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某公司应赔偿李某3000余元,该案判决后,进入执前程序。执行法官与公司沟通后得知,因公司审批款项较为繁琐,该赔偿款正在走审批流程,法官及时将情况告知李某并进行安抚,李某没有急于申请强制执行。等待几日后,法官跟进询问案件履行情况,得知该款涉及公司下属部门事务,法官又到其下属部门沟通后,该案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4/09/content_8982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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