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绥棱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向供热公司供煤却未按时收到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维护了当事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原告绥棱县某煤炭经销处与被告绥棱县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绥棱县某煤炭经销处自2021年1月25日开始给被告供应煤炭,数量为5,500吨,上下幅度为百分之十,每吨价格为577.50元,含百分之五增值税及运费,运到被告场地时付1,000,000元,剩余货款在2021年6月末付清。合同签订后,绥棱县某煤炭经销处共给被告交付煤炭5,365吨,价值3,098,287元,被告先后给付煤炭款1,500,000元,后双方协商,以每吨680元价格让原告运回1,291.91吨煤炭,价值878,498.80元,至此被告尚欠煤炭款719,789元。绥棱县某煤炭经销处是2017年9月29日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22年1月18日注销,吕某是原法定代表人。因与被告就给付款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诉前初次调解时因双方情绪激动,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故未取得良好效果,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在送达过程中,承办法官马琳再次跟踪送达情况,了解到被告公司近期有供热费入账,能够支付一部分货款,但现在账户被原告保全,想同原告商量能否分期支付。于是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阐明当前情况及最优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绥棱县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吕某煤炭款719,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