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童攀爬堆放在8楼与9楼之间楼道中的杂物盒,从杂物盒上方的窗台爬出坠楼身亡。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幼童奶奶林某作为看管人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堆放杂物的业主李某分别承担15%的责任,各赔偿15.2万元。
2023年5月,林某到住宅楼楼顶收被子,将2周岁的孙子小冬独自一人留在家中。林某听到楼下有人喊有小孩坠楼后返家,但小冬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在该栋楼8楼与9楼之间的楼道窗户下面堆放的杂物上发现足迹,与小冬所穿鞋子足迹一致,在窗台上面也发现了攀爬痕迹,同时调取的公共视频印证了当日小冬从楼道窗户爬出坠楼的事实。小冬父母认为,业主李某在楼道堆放纸盒、童车、轮胎、电子秤等杂物,导致小冬攀爬坠亡;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同时,高某、王某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对高层窗台高度、窗户设计不合理,缺失防盗、防坠设施,都应承担责任,于是将物业公司,业主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高某、王某告上含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是2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危险缺乏认知能力,其生活与安全完全依赖看管人的照顾。其奶奶林某作为看管人,在明知小冬具有独自开门能力的情况下,外出时未将家门反锁,导致受害人脱离看护独自开门外出,继而引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责任。业主李某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将家中杂物堆放在楼道窗口边,为受害人攀爬上窗户并坠楼创造了条件,具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止李某堆放杂物的行为,也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诉讼,仅在物业微信群里要求业主自行清除,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有效的管理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方,该楼8楼与9楼之间的楼道窗户距离楼道平台高度约98厘米,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的规定,符合设计规范,故对原告主张高某、王某担责的诉请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马鞍山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已全面履行服务合同义务、李某堆放物品并非垃圾,物业公司无权处分,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划分不合理。
小冬父母辩称,事发时间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内,李某堆放杂物的地点属于小区公共区域,对业主人身安全构成隐患。物业公司未履行日常巡查义务和公共区域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责任。
马鞍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公共视频足以说明小冬坠亡与李某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楼梯通道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业主李某堆放杂物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排查和制止,其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与受害人坠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物业公司、业主李某对受害人父母的损失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部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