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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妻子身患疾病难自理,丈夫该给扶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4-02-02 13:44:20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2023年12月27日,琅琊区人民法院法庭内出现了这样温馨的一幕。一起夫妻扶养费纠纷案件成功调解后,丈夫宋先生温柔地搀扶起身旁患病的妻子,两人缓步离去。

  2016年5月20日,宋先生与庄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庄女士被检查出脑动脉瘤破裂以及一处脑血管畸形。术后,庄女士被认定为肢体二级残疾。后因生活中矛盾增多,2022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庄女士身体残疾且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处境十分困难。2023年12月,庄女士将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宋先生支付扶养费。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因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仍存续,出于维护妇女权益和家庭和谐的考虑,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宋先生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承担扶养义务,而是经济水平有限,既要偿还房贷又要抚养孩子,无法给予妻子更多的经济帮助。

  2023年12月27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庭调解,此时距离两人上一次见面已经过去几个月。“宋先生,虽然你们已经分居,但是也要多多关心你的妻子。毕竟结婚多年,相信你们夫妻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法庭上,承办法官走下审判席来到这对夫妻身旁,与他们话起了家常。“夫妻本就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庄女士身体有恙,已经没有生活来源,你作为她的丈夫应积极履行扶助义务。”调解中,承办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从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社会风尚等角度耐心劝说。最终,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宋先生自2023年12月起,每月支付庄女士1000元扶养费,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既要在经济上相互支持,更要在生活上相互照顾,这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责任,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强制性义务。 (卓圆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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