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及时支付工资报酬对于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北京密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的刑罚。
谢某是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是其公司员工。工作期间,谢某一直未给赵某结算工资,共拖欠赵某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间工资款38万元。经赵某多次催要,谢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干脆拒接电话,玩起了失踪。2021年4月,赵某到密云区人力社保局投诉了谢某的公司。面对人力社保局和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及短信通知,谢某依然我行我素、置若罔闻,即使在人力社保局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然置之不理。后密云区人力社保局认为某建筑公司涉嫌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的刑事责任,故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公安机关遂立案进行侦查。后谢某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与赵某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后谢某自行支付了一部分工资款项共计14万元,但仍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后,考虑到年关将近,赵某被拖欠工资款数额较大,如谢某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项,赵某的生活可能会受到更大影响,鉴于谢某仍有可能存在侥幸心理,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向谢某释法说理,督促其支付剩余工资款项,并向其阐明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经多次教育,谢某于开庭前向法院交纳剩余拖欠工资款。赵某对被告人谢某表示谅解。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现已付清赵某全部劳动报酬,取得赵某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处上述刑罚。现赵某已收到谢某欠付的全部剩余工资款24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谢某表示这次的教训非常深刻,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以后一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决不再犯同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