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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老人精神赡养 北京三中院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2-02 11:42:20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案情呈现出老人名义上索要赡养费,实为要求精神赡养的特点。北京三中院特地向当事人子女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其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沟通交流,让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安享晚年。

  案件回顾

  郭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刘某于2022年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现郭某年已九十,由小女儿照顾,郭某起诉要求另外三子支付赡养费。大儿子居住在外地,二儿子肢体残疾,三儿子表示郭某现有每月五千余元的退休金并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尚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郭某的请求未予支持。二审审理中,三个儿子前往郭某住处探望老人,老人表达希望子女多来陪伴的想法,二审法院虽未支持老人要求抚养费的主张,但指出如老人产生保姆费,可再行向子女主张相应费用,同时基于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意愿,二审法院向郭某的儿子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经与郭某的儿子沟通,其均表示会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常探望老人。

  北京三中院法官提示

  对老人进行经济帮助应考虑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的目的是满足老人的居住、生活、医疗等需求,但实践中存在老人的经济能力明显好于子女的情况,因此在考虑赡养费一项时,应综合考虑老人的需求、生活水平、物价情况、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同时应考虑老人因年事越来越高而会产生的医疗、看护等费用负担问题,避免老人出现老无可依的情况。

  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应注重情感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不应仅仅“给钱了事”,更多应关注老人的内心需求,尤其是部分老人配偶去世后,仅剩一位老人,其内心的孤独感更加明显,如无子女的关心问候,则更显老人的内心落寞,因此子女不应仅仅提供必要的赡养费,更应感念老人曾经对自己的付出,自觉并发自内心地关心老人,传递家庭的温暖,同时为自己的子女树立榜样,传承我国优秀传统孝文化。

  对老人精神赡养应重在自觉履行

  对于仅涉及金钱债务的赡养费内容,在子女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强制执行,保障老人的赡养费权益。但对于精神赡养内容,则难以强制执行,如子女仅草草探望老人,“敷衍了事”,不仅达不到关心慰问老人的效果,更易给老人带来困扰。通过向子女发送《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并对子女做思想工作,有利于转变子女观念,让子女能够换位思考,理解老人的处境与难处,尽心关爱老人,让老人感受温暖与幸福。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2/t20240201_1662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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