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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堂可蹲牛圈、会“法言法语”擅“良药苦口”……哈尔滨法官,都“会点啥”?!

发布时间:2024-01-21 07:11:14作者:佚名来源: 龙江政法网

  被执行人为了躲避还款责任,有人跳窗、有人跳栅栏,各种“躲猫猫”身怀“绝技”,对这样的被执行人就没办法整治?来看看他们可上“庭”堂,可蹲牛圈,会“法言法语”,擅“良药苦口”。

  啃下“骨头案”、拔掉“钉子案”,哈尔滨法官专治各种“不服”。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力以赴,用温情化解矛盾,多措并举、刚柔并济,有态度亦有温度。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彰显“有力度、有温度、有速度”的法院执行新形象。

  执行有“力度”

  王某与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蒋某家中想沟通还款事宜,但蒋某多次跳窗、跳栅栏,妄图以“躲猫猫”的方式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在申请人王某又一次提供蒋某的下落后,执行法官选择蹲守其家中喂牛的草垛旁,经过连夜蹲守后,执行法官终于发现蒋某的踪迹并当即对其进行拘传。

  在到达法院后,执行法官耐心对其释法析理,劝导其想办法筹钱了结案件,但蒋某始终不为所动,坚称自己没有任何履行能力。鉴于蒋某的强硬态度,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在进入拘留所的第二天,蒋某的哥哥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为其提供了房产担保,并当场给付2万元现金,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到拘留所后,蒋某当场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承诺以后一定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及时还款。鉴于蒋某真诚悔过,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执行有“温度”

  王某与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楚某因违规驾驶车辆致使申请执行人王某一级伤残,且为全责,宾县人民法院判决楚某需赔偿王某154.62万元。楚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王某向宾县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宾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及微信账户予以冻结。办案人多次到楚某所在地同江核实其财产情况,发现楚某名下房产及肇事车辆已于民事审判期间办理变更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办案人将楚某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执行人王某,并向王某释明对被执行人楚某在民事审判期间将名下财产变更登记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经核实,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已自行协商了,因分歧较大未能实际达成和解。随后,办案人多次与楚某沟通,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存在的法律后果及风险。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楚某一次性给付王某赔偿款38万元,剩余部分王某自愿放弃。楚某通过贷款及借款的方式,将赔偿款38万元一次性给付完毕,王某申请结案。王某及家属放下心中芥蒂,双方握手言和,表达对彼此的歉意与谅解。

  

  执行有“速度”

  陆某与宾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3年,承包期满后,某村民委员会并未收回机动地,陆某继续耕种至今且未交任何费用,致使村集体利益受损。某村民委员会与陆某协商承包费用未果后,诉至宾县法院。宾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宾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费900元。因陆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宾县某村民委员会向宾县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与陆某取得联系,耐心告知其如在督促阶段履行完毕,将不再立案、不交执行费,希望其厘清问题所在,不要因小失大,如不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将立案转入执行程序,需要承担执行费用并投入更多的时间成本及产生其他相关的法律后果。其后,执行法官又找到陆某做和解工作,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劝导下,陆某最终将该土地使用费履行到位,这一执前调解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1/10/content_8949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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