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法治内参!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铜陵市义安区检察院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宣判

铜陵市义安区检察院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4-01-21 05:06:57作者:佚名来源: 安徽长安网

  近日,由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开庭宣判。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3年该院在办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件中,发现2017年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将贪污所得的600余万元存放于某公司账户中。后殷某某找到姚某某称公司经营需要融资,希望姚某某能帮忙找人并提出会支付高于市场贷款的利息。姚某某遂虚构出一黄老板称其系有钱人可以借款。2018年2月开始姚某某安排该公司负责人南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分批将钱款转入殷某某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2018年至2023年殷某某一直使用该钱款用于企业经营并现金支付利息300余万元。该院审查认为其行为涉嫌洗钱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市检察院,后市检察院监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将其洗钱犯罪的事实一并追加起诉。

  检察官说法

  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起,“自洗钱”行为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洗钱罪是指将毒品、走私、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掩饰、隐瞒它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变成合法化的过程。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洗钱犯罪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并不遥远,公民应主动配合金融等相关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当他人提出借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时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1/18/content_8951838.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内参 fznc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