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开庭宣判。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3年该院在办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件中,发现2017年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将贪污所得的600余万元存放于某公司账户中。后殷某某找到姚某某称公司经营需要融资,希望姚某某能帮忙找人并提出会支付高于市场贷款的利息。姚某某遂虚构出一黄老板称其系有钱人可以借款。2018年2月开始姚某某安排该公司负责人南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分批将钱款转入殷某某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2018年至2023年殷某某一直使用该钱款用于企业经营并现金支付利息300余万元。该院审查认为其行为涉嫌洗钱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市检察院,后市检察院监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将其洗钱犯罪的事实一并追加起诉。
检察官说法
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起,“自洗钱”行为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洗钱罪是指将毒品、走私、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掩饰、隐瞒它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变成合法化的过程。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洗钱犯罪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并不遥远,公民应主动配合金融等相关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当他人提出借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时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