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将涉案生猪进行查封,两被告人却心存侥幸,将被查封的生猪擅自变卖,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听到法庭宣判时两人后悔了。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某饲养合作社、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孙某某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据原告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被告人蔡某某、孙某某饲养的42头仔猪和后备母猪11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同年5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告蔡某某、孙某某用被查封的42头仔猪待达到出栏条件时分批次出售用于抵偿原告欠款。
近期,因两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将被查封财产强制执行。当执行干警来到查封财产所在地发现,被查封的生猪全部莫名其妙地消失了。
原来被告蔡某某、孙某某二人在生猪被法院查封后不久,便偷偷把被查封的生猪卖掉,以为原告只能“吃个哑巴亏”自认倒霉,法院也拿他们没有办法。殊不知,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
案发后,蔡某某和身在青岛市的孙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经公安机关侦察、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公开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孙某某明知饲养的生猪被法院查封仍予以变卖,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蔡某某、孙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鉴于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同时积极退赔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同时孙某某积极退赔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孙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无视法律,擅自处置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千万做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