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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首例!法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

发布时间:2024-01-07 03:21:35作者:佚名来源: 龙江政法网

  1月2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并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据悉,这是大庆法院系统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的轻微刑事案件,也是大庆高新区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轻罪案件办理的又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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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5日11时左右,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姜某在大庆高新区一商务酒店厨房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孙某掌掴姜某的脸部造成对方右耳鼓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姜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鉴于案件系同事之间在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且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于是就该案件民事赔偿部分,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后经沟通,被告人孙某同意赔偿姜某20000元,但对履行方式双方未协商一致。被告人认为,经济能力有限,可先行给付15000元,余下5000元待判决生效后可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请求对方出具谅解书;受害人姜某认为,对方履行能力无法信任,要求一次性给付2万元,否则不出具谅解书。

  为从源头上解决纠纷,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防止引发衍生案件,承办法官坚持创新思维,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向双方讲解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功能,通过赔偿保证金提存新举措,消除了双方的顾虑,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也当场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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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依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完全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判处缓刑的办案制度。

  该案中,高新法院依法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不仅保障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亦给予了被告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兼顾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1/04/content_8946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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