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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实施!巴中印发《巴中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1 07:51:16作者:佚名来源: 四川长安网

  近日,巴中市政府印发《巴中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行为确认上,《办法》明确,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财产、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的;其他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

  

  在奖励办法上,《办法》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经确认后,由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因见义勇为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被评定为烈士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具体到奖励金额,《办法》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称号、颁发奖金等表彰和奖励,前述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功”奖励13000元;“二等功”奖励16000元;“一等功”奖励20000元。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奖励25000元。被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分情形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其中,未致残的奖励50000元;致残伤残等级为5-10级的奖励70000元、伤残等级为1-4级的奖励80000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奖励160000元;因见义勇为牺牲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奖励200000元。“见义勇为英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办法》还明确了包括见义勇为人员就医救治、子女就读、困难家庭救助等一系列保护措施内容,以及见义勇为工作中相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经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取消表彰、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jyyw/20231212/2819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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