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为了子女的未来,当下不少家长选择送子女去私立学校就读,这将直接增加子女的抚养成本,也导致因抚养费数额产生的争议频发。那么,当离异夫妻对就读私立学校有了分歧该怎么办?私立学校学费是否属于抚养费范畴?
基本案情
陈某与易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0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易由易某抚养,陈某不支付抚养费。后易某再婚,小易自初中开始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易某向陈某支付了小易部分生活费用。2023年9月,小易就读南陵县某私立学校高一年级,陈某支付了高昂的学杂费用。因小易生活消费、教育支出增加,故陈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变更小易的抚养关系,同时要求易某支付小易至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以及高中三年的学杂费。易某抗辩认为,陈某在小易择校时应当征询并尊重易某的意见,而非不顾实际经济情况选择私立学校就学,故其不应承担小易高中三年的学杂费。
法院判决
南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易已年满15周岁,其表示愿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故陈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于法有据,未直接抚养小易的易某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私立学校学费是否属于抚养费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可见,教育费用包含在抚养费当中,但其是指仍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因此陈某为了让小易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将其送到私立学校就读,由此产生的较高教育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范畴。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小易的消费水平、易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易某每月支付小易1200元抚养费,驳回陈某要求易某承担小易高中三年学杂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抚养费是为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应当以孩子日常生活必须为限度。对于上私立学校以及上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并非生活所必须,一般不能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