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北京通州法院公布一起继承人长期拒不安葬被继承人并要求分割遗产案件,法院认为于情于理均不具备处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小吴曾有过三段婚姻,2020年1月去世时与董女士系夫妻关系。小吴与第一任妻子韦女士婚内生育一女,经多方查找已无法联系。小吴父亲先于小吴去世。现小吴母亲崔女士起诉董女士要求继承小吴名下社保退款25183.52元。
诉讼中,董女士辩称,已将社保退款中的款项取出,部分款项用于处理小吴后事时产生的债务。小吴生前进行理财被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只有将被骗理财款项全部索回,董女士才同意分割诉争遗产。
诉讼中,法院了解到,被继承人小吴遗体已经火化,但至今尚未安葬,骨灰由董女士暂存在殡仪馆,寄存期限自2020年2月开始,现已续期至2023年2月。
法院就被继承人小吴至今未被安葬的原因进行了询问、核实。崔女士表示,首先,相关费用、款项均被董女士实际领取、控制,董女士作为被继承人小吴之妻,作为主要货币财产控制人,有安葬被继承人小吴的义务;其次,崔女士已年老体衰,没有体力也没有经济能力安葬被继承人小吴;最后,崔女士系被继承人小吴的母亲,自古以来就没有母亲葬儿子的道理。
董女士则表示,虽然村里有免费公益墓地,但因双方还存在争议,故尚未将小吴下葬。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在被继承人骨灰尚未得到安葬的情况下,崔女士提出的分割被继承人遗产请求不具备处置条件。
双方作为逝者之母、之妻,是被继承人最为亲近的人,本应相互体谅、帮扶。被继承人小吴于2020年1月去世,至判决作出时已超过两年时间,将其骨灰按照习俗进行安葬,实现“入土为安”则应被推定为适当且符合大众认知的处理方式。原被告双方作为已知的、确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律上显然不仅有分割、取得其遗产的权利,同样负有处理被继承人遗留事务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显然并没有尽到相关法律义务。而对涉案财产暂不予处分,并不存在导致财产价值急速贬值或引发其他风险的可能。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女士的起诉。
后崔女士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且均不同意己方安葬小吴的骨灰,故一审法院暂时对遗产分割不予处理于理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