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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3-12-23 03:32:56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组成五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该案中,原告殷某某以配音为职业,曾录制多部有声作品。殷某某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因此,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涉案AI声音产品是否有原告合法授权?被诉行为是否侵权?如构成侵权,相应的损害后果如何?侵权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各方当事人在庭审现场就以上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他人利用原告声音的配音作品在抖音、直播吧等APP广泛流传,其中抖音用户“小禾侃剧”自2021年9月7日至今,共发布使用原告声音的作品119部。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声音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被告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魔音工坊”APP。被告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原告为其录制的3本书的音频交给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将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处理,并向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对外出售。但是,原告从未授权过任何第三人将其录制的声音进行AI化并对外销售,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

  五被告均否认侵权。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APP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称其使用的声音来源于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分别为微软中国的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不构成侵权。

  原告在最后陈述中认为,本案诉请的事实依据为人格权侵权,而非著作权侵权,不应以被告有原告关于著作权的授权,当然地推定被告有原告人格权的授权。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2/t20231219_1660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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