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法治内参!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纵横 > 苏州吴中民法院:优化用工生态 护航民企发展

苏州吴中民法院:优化用工生态 护航民企发展

发布时间:2023-12-09 08:29:27作者:佚名来源: 江苏长安网

  

  

  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倡导契约精神、遵循诚信原则、做实前端服务,不断优化用工生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护航民企高质量发展。

  倡导契约精神 护企有责正歪风

  吴中区的甲公司近年来深耕机器人产品,达到业内领先水平,但核心技术工程师李某的突然离职让公司困扰不已。

  李某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该公司向他发送《竞业限制协议履行通知书》,明确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事项。但甲公司发现李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从事研发岗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苦于没有相关证据。

  吴中法院承办法官顾霞多方调查发现,有第三方公司代乙公司向李某发放薪酬的银行流水的情况。原来,为规避竞业限制义务,乙公司让李某使用化名入职,还根据公司内部的规避调查手册,指导其应对“老东家”的取证行为。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了《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李某向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万余元、违约金33万余元。

  “这份判决不仅维护了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以个案示范裁判,将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研发成果落到实处,提振了我们创新发展的信心”甲公司负责人感激地表示。

  吴中法院民一庭庭长史华松表示,不依规则,不受契约,不成方圆。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核心竞争力就是科技创新和人才培育。如果企业的技术人才违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随意同业跳槽,或轻易被一些竞争企业高薪“挖角”,将影响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阻碍科技型企业有序发展。

  今年以来,吴中法院立足辖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特点,与苏州劳动法庭“院庭协同”设立全市首个高科技领域竞业限制法律问题调研点,与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设立“苏知和合坊”,旨在以专业化审判助推企业、劳动者遵循契约精神,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法律框架内守护企业扩大市场、产业升级的勇气与活力。

  

  弘扬诚信为本 助企有为辨拙计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劳动用工领域,诚信也是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用人单位守法依约、规范用工,劳动者忠于职守、勤勉工作,是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总会出现一些不诚信行为,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危害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我的脖子还没有完全恢复,上不了班。”刘某因颈部扭伤向公司请休病假,并到某医院治疗,该医院先后两次为其出具疾病证明书。后刘某回老家治疗,又连续7次开具休息2天至2周不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公司为了解其病情到该医院打听情况,医生建议刘某进行进一步治疗,但他一概拒绝,该医院便为他出具证明书。其间,公司曾多次催促刘某返岗,他非但未立即返岗,还继续更换医院为他出具病假证明,变相享受“假期”。

  三个月后,刘某已连续10次出具病假证明,公司按规定给予刘某的医疗期届满,并向刘某承诺可以照顾其伤情为其调整岗位,但刘某依旧不为所动,以身体未康复为由拒绝返岗,公司便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因此将公司起诉到吴中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刘某到不同医院治疗,要求医院开具休假单,并以此为由向公司请假,但实际就医过程中却拒绝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在医疗期届满后仍拒绝返岗,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旷工,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共同遵循诚信原则,方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方能推动民营经济和谐发展。近年来,吴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明辨孰是孰非,深析法理尺度,给予有违忠诚义务的劳动者否定性评价,努力营造互信安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做实前端服务 暖企有心“治未病”

  当前,一些企业为求生存忽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人文关怀,用工管理简单粗放,容易滋生劳企矛盾。

  某公司职工孙某入职时双方签订了期限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第二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这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了为期180天的试用期。后孙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孙某将公司起诉到吴中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两次试用期赔偿金3.6万元。

  经查,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确实均约定了180天的试用期,但该公司并未在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对孙某进行试用期考核等,工资待遇较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没有降低,应该认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并未实际履行。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不支付孙某赔偿金。

  判决生效后,吴中法院“企业用工体检中心”及时介入,对某公司进行了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引,指出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也及时对相关合同格式文本进行了修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我们在实际走访中发现,一些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员工调岗、薪酬制度和退休待遇等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疑问。”史华松谈到。

  对此,吴中法院着眼“治未病”,大力开展辖区企业用工规范化工程,联合吴中区人社局和总工会开设“企业用工体检中心”,设计制作《用工风险法律提示书》《用工法律体检自查表》,对企业的用工管理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根据评估情况出具体检报告,开具用工“处方”,提出风险防范与化解的可行性建议,协助企业积极采取“治疗”措施,达到事后纠偏向事前预防的转变。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suzhou/202312/t20231207_9365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内参 fznc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