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入职青峰公司,从事Java高级研发工作,月工资标准1.5万元,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22年9月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青峰公司为李先生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并落户至案外公司集体户。李先生于2020年6月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青峰公司主张李先生离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故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共计20万元。仲裁委对青峰公司该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青峰公司不服仲裁处理结果,起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户籍进京指标稀缺性、实际任职时间等因素,判决李先生赔偿青峰公司损失10万元。
原告青峰公司诉称,李先生在职期间,公司将李先生作为重点员工培养,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薪酬成本、培训成本、办公场所成本等,并为李先生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而李先生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诸如吸引优秀人才的机会成本损失、办理北京户口的各项费用损失、招聘接替员工的损失、岗位效率损失等一系列损失。此外,双方曾口头约定李先生落户后需继续为公司服务2年,但李先生实际落户后仅工作了半年时间即提出离职。
被告李先生辩称,入职通知书中薪资标准一栏载明单位辅助其办理户口,表明辅助办理户口属于其在职期间应享受的待遇,而非特殊福利待遇。青峰公司仅在办理落户过程中发挥辅助作用,其入职前,青峰公司没有落户指标,青峰公司考虑到其作为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根据北京市相关留学人员落户政策管理办法办理落户,方同意在入职通知书中承诺辅助其办理落户。双方之间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服务期,青峰公司虽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两年服务期,但青峰公司未就此充分举证,故对此不予采信。关于损失,依据青峰公司为李先生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之时的社会现状,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但双方仅约定由青峰公司辅助办理户口相关事宜,而未约定相关费用如何负担,故依据公平原则,并综合考虑户籍进京指标稀缺性、劳动合同期限、实际任职时间、工资标准、办理户籍进京手续的实际花费以及对青峰公司后续人才招聘的不利影响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赔偿青峰公司损失共计10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公司和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