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已经批准我跨市县活动了,我一定利用我的专业知识做好编撰工作,在社区矫正期间好好表现,以后一定做个守法的好公民。”11月13日,李某在电话里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李某毕业于某高校园林专业,毕业后一直从事与园林相关的工作,已在园林行业从业30余年,并荣获多个园林建设奖项,系某生态建设公司总经理。2022年12月,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目前处于社区矫正期间。
5月,李某受贵州某省直机关邀请,参与贵州园林史编撰工作,主要负责遵义辖区园林材料收集及撰写,该工作系公益活动,没有任何报酬,费用需自理。为减少往返费用、节省编撰时间,7月,李某向社矫机构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直到10月,社区矫正机构仍未批准。10月11日,李某到观山湖区检察院反映该情况。
观山湖区检察院通过调阅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经了解,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管理、表现良好,具有稳定工作,社会危险性较小,期望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作贡献,故受邀参与贵州园林史编撰工作,且该项工作确需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像李某这种表现良好、主动为公益事业作贡献的社区矫正对象,确有必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检察机关应该支持,积极依法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承办检察官表示。
10月31日,观山湖区检察院就李某申请长期外出事项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企业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列席听证会。检察官就李某社矫期间表现、社会危险性、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以及跨市县活动适用法律规定、后续监管等问题逐一汇报。
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李某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自愿参与公益活动是其真诚认罪悔罪的表现,有助于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且确有必要,同时应制定个性化监管方案,加强后续监管。
当日,观山湖区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依法向社矫机构提出支持李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的检察意见。11月10日,观山湖区社矫机构采纳该院意见,批准了李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同时,该院协同社矫机构适时调整监管方案,通过探索“数据共享、同步监督”的社区矫正联动模式,有效运用共享数据、定期汇报、资料抽查等手段,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及成效全过程动态监管和同步监督,确保经常跨市县活动的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回得来”,共同破解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难题,切实发挥社区矫正制度教育挽救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