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货运公司主张已将外卖业务连环外包给其他公司,劳动者又作为个体工商户与外包公司签订承揽协议,某货运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法院从主观合意和客观从属性标准考量,最终判决劳动者实际与某货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18年6月,王某开始从事外卖骑手工作,接受李某日常管理,工资由某人力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某外包公司接替支付。对于用人单位,王某主张其与某货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某货运公司主张已将从外卖平台承接的配送业务外包给了某外包公司,该外包公司又将此业务再次外包给某劳务公司,同时王某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承揽服务协议,因此王某与某货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某货运公司的劳动关系。
经法院调查,某货运公司自2019年11月起将外卖业务连环外包,最终外包给某劳务公司,王某于2020年4月13日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承揽服务协议。但在此期间某货运公司一直给王某购买雇主责任险,外卖平台软件显示王某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为某货运公司关联公司的全职骑手,自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为某货运公司全职骑手,外卖平台短信列明的薪资发放主体为某货运公司。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时,应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应从“主观合意”和“客观从属性”两个角度分析。
所谓“主观合意”,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晓并同意与特定对象建立劳动关系。所谓“客观从属性”,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综上,北京三中院认定王某与某货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