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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恶意转让房产以逃避债务 北京通州法院:撤销该约定

发布时间:2023-11-16 15:29:37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生活中有人为了逃避债务,自作聪明试图通过离婚协议方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若债权人遇到此种情形,应该如何应对呢?让我们跟随北京通州法院的一起案件,来了解一下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知识点。

  2020年1月,田某向高某借款60余万,多次催要无果后高某一纸诉状将田某及其配偶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款项。田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孙某出庭应诉。孙某表示其与田某已于2020年3月协议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购置、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某房产归孙某单独所有,田某需配合孙某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向田某出借款项后,孙某未进行追认,从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诉争款项属于田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对高某要求孙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未予支持。高某与田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田某向高某偿还相应款项。

  在高某与田某、孙某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以田某为被告、以孙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要求撤销田某与孙某之间关于某房产归孙某所有的约定,并判令孙某将某房产恢复登记为田某、孙某共同所有。孙某则认为高某主张的撤销权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而消灭,孙某受让该房产为善意并支付相应对价,且孙某已于2020年3月取得房屋所有权,故请求法院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高某主张撤销田某离婚协议中财产转移条款行使期限,经调取案卷材料可知,孙某在2021年7月的庭审中将涉及某套房产分配方案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故应当以该日期作为高某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高某于2022年3月提起本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故其行使撤销权未超过行使期限。田某与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田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50%份额转让给孙某,结合孙某举证情况及房屋市场价值来看,孙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且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已认定田某拖欠高某款项,田某处分其所有的房屋50%份额的行为影响了高某作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1/t20231110_1659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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