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小度音箱”被控直接侵权案。D公司认为小度音箱所播放的资源为盗版,其认为智能音箱的制造者——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故将百度网讯公司告至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D公司对涉案音频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通过“小度”App搜索,可以在小度音箱直接播放涉案音频。D公司据此主张,涉案音频系直接存储于小度音箱运营主体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服务器上,或即使来源于第三方,百度网讯公司与该第三方亦构成分工合作的提供行为,故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对此辩称,涉案音频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小度”App系通过开放的API接口链接到涉案音频,百度网讯公司不存储涉案音频,仅提供链接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小度”App通过搜索可以直接播放相关内容,无页面跳转过程,仅凭播放页面中标注的第三方文字,不足以认定涉案内容系链接至第三方网站,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第三方网站播放信息等内容亦不足以认定百度网讯公司是链接服务提供者。故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小度”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D公司认为,百度网讯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取证时间均晚于涉案侵权公证的取证时间,百度网讯公司有修改其后台数据的可能性,故上述证据均无法还原取证当时的数据情况。对于上述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应当为其关于涉案音频并非存储于其服务器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举证的时间已必然晚于D公司的取证时间,故对其证据不应仅以数据具有易修改性为由不予采信,而应综合在案证据进行合理性判断。
本案中,小度智能音箱作为一个成熟的商业产品,其运行模式应已固定。百度网讯公司采取类比模拟的方式访问后台数据,证明其音频播放路径具有一定合理性,且上述证据显示的结果亦能相互印证,在D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在本案中为链接服务提供者,故D公司关于涉案音频储存于百度网讯公司服务器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百度网讯公司与涉案第三方网站就涉案音频的提供行为存在分工合作。故D公司关于百度网讯公司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驳回D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