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为了最大化利用房屋空间,在去年装修房屋时将自家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但妨碍了邻居谢女士日常通行,双方协商未果,谢女士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将房门恢复原状。9月25日,北京通州法院公开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经过调解,王先生当庭同意将外开门改为内开门,恢复原状。
王先生与谢女士都居住在通州某小区,谢女士居住在王先生的南边,两家是邻居,双方房屋门外是一条公共通道。小区交付时,房屋入户门均为内开门。王先生在2022年年中装修时觉得房门朝内开占用室内空间,便将自家房门改成朝外开。谢女士认为楼道宽度是120厘米,王先生家门宽88厘米,王先生将房门打开后,楼道可通行空间只有32厘米,严重影响谢女士的正常通行,私下也和王先生多次沟通,但王先生均未理睬,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谢女士当庭提交了照片、测量截图证明确实影响了自己通行。
王先生不同意谢女士的诉讼请求,称仅在上下班时段才将户门开启,在通行时把门开出约60度,没有将户门开到90度,因此不会对谢女士的出行造成实质上的妨碍。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系相邻通行纠纷,双方此后在一段时间内仍系邻居关系,在仔细查阅证据材料、听取双方意见后,向被告王先生充分解释相邻关系的概念及适用,王先生在了解后同意与谢女士协商解决。同时担心自家房屋入户门恢复为内开后,谢女士家日后装修会不会也把房屋内开门改为外开门,了解到王先生的顾虑后,谢女士当场表示若此后自己装修也绝不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门。最终,经法院调解王先生同意将自家入户门方向由外开门改为内开门,双方的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王先生将入户门改为外开的行为占用了公共通道且妨碍邻居谢女士的日常通行,王先生的行为明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承办法官在向王先生充分释明相关法律含义及适用后,王先生表示理解,并同意积极修正,将入户门改为内开门,也避免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每个人都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应有界限,否则将存在违规违法甚至面临被起诉的风险。《民法典》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这不仅是法院在裁判时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大家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遵守的准则。良好和睦的邻里关系有益于大家日常生活便利,在面对邻里纠纷时,大家应保持冷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营造融洽的邻里氛围,这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