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妻子离婚后,儿子小王一直由前妻抚养。王某先后两次申请加入儿子小王的班级微信群,均被学校以小王不同意为由拒绝。王某认为,学校已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遂将学校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王某诉称,因前妻阻挠,自己已多年未见孩子。为此,自己曾联系小王的班主任,但班主任只说了大致情况,不明确告知小王的各科目期中、期末成绩。此后,自己先后两次要求加入班级微信群,但均遭到拒绝。
王某认为,学校以征求小王意见为由拒绝其入群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导致小王脱离了自己的监护,损害了亲子关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学校认为,学校没有义务同意王某进入班级微信群。即使王某不进入班级微信群,其也可以联系学校和班主任得知孩子的在校情况。而事实上,小王的班主任也曾如实向王某告知过小王的在校表现,故认为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已向老王告知过小王的在校表现,是征求孩子个人意见后作出的决定。所以,学校拒绝王某进入班级群不构成对王某监护权的侵害,因此,驳回王某的全部诉求。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学校负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本案中,小王的班主任曾应王某的要求告知了小王的在校表现,而拒绝入群和告知具体成绩均系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此后王某也再未向学校或在校老师了解过小王的相关情况,因此,王某关于学校没有提供相关便利的主张并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在符合小王年龄、智力的基础上,应赋予其充分的话语权,尊重其自主判断后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