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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被立体停车场“咬伤” 医院被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9-02 06:03:11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近年来,立体停车场的投入使用日益广泛,在给公众提供了更多车位“红利”的同时,也潜藏安全风险。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女士的右腿跌入医院立体停车场车位旁升降轨道与地面间的缝隙,导致受伤,遂将该医院和停车场管理单位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5万余元。

  王女士诉称,其乘坐丈夫驾驶的车辆前往医院就诊,在该院的立体停车场内停放好车辆后,返回车内拿取口罩,右腿跌入车位旁升降轨道与地面之间的缝隙,在跌落时伸出右上臂用手抓住升降架钢梁,致使右肩肌腱损伤。该院升降停车场预留升降下沉空间的水泥地面未铺严铺实,裸露一个长约0。4米、宽约0。3米、深约3米的孔洞,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排除,给其造成损害,要求医院和停车管理单位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1460。99元。

  医院辩称,该院停车场由第三方公司经营管理,王女士要求医院担责于法无据;该院立体停车库符合行业设计和安全标准,车库入口上方注意事项中明确提示“除司机以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车库”,王女士因违反管理秩序规定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方公司辩称,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未出现任何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王女士摔伤系其自身全部过错造成,故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院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停车场经营合作合同》,医院是立体停车场的实际经营管理人,第三方公司仅负责办理停车场的登记、备案手续及年审工作并提供各种收费票据等,故应由医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涉案停车场的停车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车库停车位上方警示标示处写明“除司机以外的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车库”,王女士在其丈夫停车入库前已提前下车等候,停车后又违反警示标示从车尾部进入车库取物,具有过错,应当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在旁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对王女士及其丈夫先后违规进入车库取物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由医院赔偿王女士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万余元。

  宣判后,王女士和医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医院作为立体停车场的实际经营管理人,不能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为由,主张免于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主要包括预防危险发生、消除已知危险和及时救助已发生的损害三方面,医院在立体车库上张贴警示标示,是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预防危险发生的重要手段;但当有人违反警示标示规定时,车库管理人员有义务及时制止、消除危险,因“袖手旁观”导致相关人员遭受损害的,亦具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停车场内各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主动制止、及时叫停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勤勉落实预防、消除、救助三项安全保障义务内容,避免再次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在使用立体停车场时,特别注意预留升降空间与地面连接处等重点区域潜在危险,严格按照停车警示要求和方法,规范使用立体车库、驾驶员通道等设施设备,避免因违规操作使用等招致不必要的损害,当好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8/t20230829_1656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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