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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否主张尚欠的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23-09-02 06:36:39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与纠纷”,那么,劳动者还能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吗?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所载“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与纠纷”与真实的劳动关系状况不符,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工资差额。

  吴某某(乙方)与某某公司(甲方)于2021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载明了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21种情形,乙方承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乙方应当按照两个月的工资标准向甲方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据实赔偿。2022年1月31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1.乙方因个人原因自愿提出离职申请,甲方同意乙方离职,自2022年1月31日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2.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与纠纷。

  后双方因尚欠工资的发放问题产生争议,某某公司主张吴某某在工作期间与其他员工打架并辱骂公司客户,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扣除两个月工资作为公司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协议再无其他纠纷。吴某某则主张签订协议的前提是某某公司承诺会尽快发放尚欠的两个月工资,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吴某某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某某公司对支付工资差额的裁决内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已经书面约定再无其他纠纷的情况下,对于尚欠的工资劳动者还能否主张权利。吴某某明确提出双方所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前提是公司承诺尽快补发拖欠的工资,协议载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与事实不符。某某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某系自愿放弃两个月工资。结合吴某某提交的证据可知,在协议签订后双方还存在交涉重新起草解约协议及结算工资的情形,足以表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所载“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与纠纷”与真实的劳动关系状况不符,不能依据协议所载的内容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吴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吴某某对该事实明确不予认可,故法院不能确认该事实的存在,某某公司据此扣除吴某某相应月份工资不具有事实依据。

  同时,即使存在劳动者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情况,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因该赔偿条款具有事先约定、事后弥补的特征,实质上系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真实情况,依法支持了吴某某的合理请求,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吴某某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4000元。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虽约定再无其他争议,但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放弃了两个月工资,且协议签订后双方还继续就重新起草协议内容、结算工资等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故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所载内容与双方真实的劳动关系状况不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某某依法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尚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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