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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判啦!

发布时间:2023-08-27 07:16:27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2015年五月份至2016年六七月份间,被告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洙水村东北泃河河道南侧(洙水村东湖地块)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其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经检察院委托,2021年11月,市生态研究院出具《北京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判定王某非法采矿行为导致一般农用地破坏,属于破坏生态类型,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提出受损害区域的生态修复方案,计算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以下简称原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作为平谷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行政部门向北京三中院提起本案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刑事裁判已确认王某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市生态研究院出具的《北京市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可以认定王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鉴定评估认定的涉案生态修复费用共计488 396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54 339.7元予以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原告请求被告王某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评估费、合理的律师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被告非法采矿的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法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相违背。对此,被告王某理应承担起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被告王某应引以为戒,牢固树立保护环境、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作为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生态文明,树立生态意识自觉和生态行为自觉。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8/t20230823_1655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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