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失智”老人生活和精神需求的保障日趋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在一起案件中,老人的大儿子因不满小儿子将母亲送至养老院而诉至法院,以小儿子不履行监护职责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两个儿子共同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吕甲诉称,母亲共育有二子一女。母亲年事已高,且患有痴呆等疾病,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二儿子吕乙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但是吕乙私自将母亲藏匿,不让见母亲,后来其辗转得知母亲被送到养老院了。吕甲认为,养老院不适合母亲居住,吕乙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故要求变更母亲的监护人。
吕乙辩称,其与妹妹商量后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养老院环境非常好,对母亲的照顾也很好。母亲的日常生活都是他在管着,养老院的费用也是他和妹妹共同负担。吕乙称,吕甲曾为霸占房产把母亲赶出家门,吕甲要求变更监护人的目的很可能是要再次霸占母亲的房屋。
法官提示:吕甲和吕乙因处理父母财产、养老问题存在分歧,素有积怨,吕甲对吕乙独自担任母亲的监护人不予信任,致使成讼。法院在庭审中试图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积怨,然双方最终未能就母亲赡养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吕甲作为母亲之子女,具有强烈的监护意愿亦具备监护能力,法院追加吕甲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为宜。在今后照顾母亲的过程中,各个子女均应从有利于母亲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家庭事务。法院最终判决母亲监护人变更为由吕甲先生、吕乙先生共同担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