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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擅自变卖他人废旧物品 邻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3-07-23 05:33:13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在不少小区都存在多户居民共同使用同一车棚、储物间、信箱等情况,不论上述空间是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还是管理的共有部分,业主在行使其权利时都应考虑其他业主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变卖物品。日前,北京平谷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法官的帮助下,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姚某和张某家住同一小区,双方共同使用一处车棚。2022年4月20日,姚某发现其放置在车棚内的摩托车、电动车及攀爬自行车等物品被盗。姚某得知是张某所为并报警,后派出所受理该案,查明张某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同年8月6日,公安局作出对张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10月15日,姚某诉至平谷区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庭审中,张某承认其未经姚某同意擅自变卖其放置在车棚中的摩托车、电动车、攀爬自行车等物品,但认为该车棚因业主多次变更,车棚中遗留很多无人认领的杂物,而且姚某长期放置物品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自己和另外一名业主正常使用车棚,自己在整理车棚物品前也征得了另外一名业主的同意。经过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赔偿姚某2000元,并当场将2000元微信转账给姚某并向姚某鞠躬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庭审中,张某承认其未经姚某同意便擅自变卖物品,故原告姚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变卖物品的款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类似于张某擅自变卖他人物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规定可能会因为涉嫌盗窃罪、侵占罪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基于当事人为邻居,当庭姚某也对张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法官在审理中本着“邻为善、以邻为伴、友善包容、互信互助”的原则进行释法说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并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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