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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机关推出户政业务“跨省通办”便民服务举措

发布时间:2023-07-20 00:34:57作者:佚名来源: 湖南省公安厅

  为方便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人口就近办理高频户政业务,从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全面推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四项户政业务“跨省通办”便民举措。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一)适用对象。在我省居住、工作、学习且未申领过居民身份证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人口(开通省份和城市见附件1)。

  (二)申请材料。

  1、年满16周岁公民,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签订书面承诺书。

  (三)办结时限。30日。

  (四)办证费用。免征。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一)适用对象。在我省公安机关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后,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人口(开通省份和城市见附件1)。

  (二)申请材料。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人口在申请跨省异地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后,户籍地公安机关完成审签的,申请人可在居民身份证制作完成前,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三)办结时限。3日。

  (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收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10元。

  三、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一)适用对象。在我省工作、生活、居住,拟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人口(开通省份和城市见附件2)。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三)办结时限。按照《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湘公发〔2023〕2号)规定时限。

  (四)收费标准。免征。

  四、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一)适用对象。在我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人口(开通省份和城市见附件3)。

  (二)申请材料。

  1、户籍信息证明。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等),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出具户籍证明信息申请。受理地公安机关的户籍派出所通过系统查询后,对符合要求的,现场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2、户籍事项证明。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等),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提出出具户籍事项证明申请。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向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推送核查信息,户籍地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查证,反馈查证结果。受理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反馈结果为申请人开具户籍事项证明。

  (三)办结时限。户籍信息证明即时办理。户籍事项证明5个工作日办结。

  (四)收费标准。免征。

  业务咨询、监督电话:0731-84738250。

  附件1:截至2023年6月27日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开通省份和城市

  附件2:截至2023年6月27日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开通省份和城市

  附件3:截至2023年6月27日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开通省份和城市




原文链接:http://gat.hunan.gov.cn/gat/jwgk/jwzx/jqfb/202306/t20230630_29389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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