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工患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死亡未被认定为工伤,张女士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请。
原告张女士诉称,8月14日女儿刘梅(化名)因患病住院接受治疗。9月27日,刘梅因急性左心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在上报工伤认定时,不承认刘梅的伤病死亡是工伤造成,报送虚假材料,人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错误。
被告人保局辩称,刘梅8月24日至9月26日处于休病假期间,已经脱离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前提认定条件,不能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规定,故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保局调查核实的情况,刘梅于8月14日开始正式休病假,于9月25日到医院急诊楼住院就诊,后于9月27日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刘梅系在休病假期间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刘梅不符合上述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人保局对刘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张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