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文物保护等突出环境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震慑警示犯罪的同时,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案例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处刑罚
2012年2月1日开始,吾某拉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乌恰县经营一家制作野生动物制品的手工艺品店,非法制作加工没有合法来源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20件。2019年12月,夏某白帮助吾某拉运输、藏匿野生动物制品132件。此外,夏某白还伙同他人捕杀一只北山羊后食用。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吾某拉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吾某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罪所得22900元依法予以追缴;夏某白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对于保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行政单位怠于履职被起诉
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某建设集团非法采矿导致农田被严重破坏一案中,因未督促义务人某建设集团回填砂坑,也未对回填情况进行验收评估,被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2020年11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回填沙坑,进行土地修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某县自然资源局仅在被破坏土地形成的砂坑周边设置围栏警示标志,但砂坑并未回填到位。2022年3月和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现场查看时该砂坑仍未回填到位,未达到复垦标准,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不积极正确履行职责,怠于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治理,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判决其在6个月内依法履行复垦监管职责,督促复垦义务人对案涉被破坏的70亩土地进行修复,达到复垦标准。目前,被告正在积极督促复垦义务人逐步修复土地。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要求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破坏,加快修复受损土地,这一处理将督促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履职行为、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案例三:无证砍伐树木是犯罪
2019年4月27日,乔某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佣他人砍伐沙雅县新垦农场四队树木112棵。经鉴定,被伐树木系新疆白杨树,材积25.872立方米,价值9651元。乔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刑事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公益诉讼起诉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乔某按照当地林草部门作出的修复方案补植杨树336棵,若未按期补植,则支付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7760元,同时,乔某应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阿克苏地区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阿克苏检察分院与乔某达成调解协议,乔某于2025年以前补植杨树336棵,如果未按期补植树木或完成补植数量,则支付环境修复费17760元;乔某登报致歉,所需费用由乔某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此案警示和震慑了其他欲实施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警示广大群众: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树木属于犯罪行为,应自觉保护农田防护林。
案例四:文物破损未修缮文旅局依法履职
2020年7月,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某县千佛洞的洞窟内出现破损、脱落的现象。同年10月,吉木萨尔县检察院向当地文旅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对千佛洞遗址破损、脱落部分进行修缮,并对全县文物进行进一步核查,对受损文物进行修缮。但直到2022年9月,千佛洞遗址洞窟墙壁破损、脱落部分仍未得到修缮。吉木萨尔县检察院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木萨尔县法院依法判决某县文旅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开展对千佛洞遗址内受损壁画的修缮保护工作。目前,被告正在对该县千佛洞遗址进行修缮保护。
典型意义
该判决旨在保护具有较高考古研究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文化遗址,警示和震慑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牢固树立行政单位在工作中正确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意识。
案例五:建筑垃圾不可随意倾倒戈壁滩
2017年8月,某煤化集团在整改拆除煤气、煤焦油净化洗涤沉淀池的过程中,负责人文某建、谢某德组织他人使用铲车等工具,将混有焦油渣的水泥建筑垃圾拉运倾倒在该公司北侧铁路以北的戈壁滩处。2021年7月,有关部门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立案调查,对责任方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涉刑事犯罪部分移送司法机关。后某煤化集团将焦油渣与水泥建筑垃圾进行分离收集,转运第三方处堆放处置。经有关部门取样检测,堆放处置的焦油渣所占土壤没有污染风险。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煤化集团罚金6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建、谢某德罚金5万元和3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刑事和行政责任承担方式,提高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不仅严厉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且有力守护了戈壁滩的脆弱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