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5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了相关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与程序方式、侦查取证工作要求、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等内容。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0条,将从6月1日起实施。
意见将“依法从严惩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原则,要求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相关案件,并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形的,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等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或其他合适场所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持续高压严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持续开展“护校安园”等活动,推动综合治理、形成打击合力,从源头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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