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虽然无需登记程序即可取得著作权,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人也可以申请对著作权进行登记。
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实行自愿登记,不做实质审查,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
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就上述问题向某省版权局提出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反馈。
法院审理发现问题
著作权领域存在重复登记行为
上海奉贤法院在审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某省版权局存在同日将同一作品登记在不同著作权人名下的情况。
原告某印刷公司作为权属证据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其作品展示页所展示的美术作品,与案外人孙某在另案中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展示页所展示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为促进社会治理
发出司法建议
针对在审理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为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版权市场良性交易,上海奉贤法院向颁发涉案《作品登记证书》的某省版权局发出司法建议:
一、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第4项的规定,撤销相关《作品登记证书》,避免累诉。
二、建立内部“版权登记图片查重系统”。由数据系统自动对一定期限以内申请登记的图片进行相似度比对,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复登记、恶意登记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外部“版权登记申请人自助查重系统”。开放已发表作品的公开查询渠道,以便版权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版权登记时规避侵权风险。
四、实施版权登记申请人签署《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制度。告知申请人重复登记、恶意登记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督促申请人诚信登记。
积极回复反馈
加强监督管理
感谢贵院对版权登记服务工作的关注和理解。我们将持续完善比对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流程管理,继续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版权登记服务效能,和广大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一起,共同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版权保护环境。
某省版权局对此专门复函,表示将持续完善比对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流程管理,继续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版权登记服务效能,并采纳了上海奉贤法院“实施版权登记申请人签署《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建议,将保证书作为著作权人申请版权登记证书的必要材料,进一步加强对申请人进行诚信登记的要求。
法官说
薛广文
上海奉贤法院
商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
在著作权领域,受限于技术、地域等原因,著作权重复登记、恶意登记行为一直是治理难点,损害了版权人和相关的版权被许可人利益,也不利于版权市场的规范流转。法院旨在通过司法建议,助力治理版权重复登记问题,保护版权人利益。
一、司法、行政协同保护,合力治理著作权领域难点
著作权登记虽然是一种自愿登记,但是在司法审判中也是当事人证明作品权属、创作时间等的重要证据。而重复登记行为可能加剧著作权权属争议,加大司法审查难度。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审慎审核著作权登记证书,核查原告的著作权权属,发现重复登记行为的,要求当事人予以说明。
同时,规范重复登记行为也需要行政机关运用技术及人工手段予以排查。前端行政登记机关审查著作权重复登记行为,后端法院不支持非版权人的恶意登记方的诉请,协同合作才能更好地治理著作权领域难点问题。
二、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源头保护版权人利益
法官除了审理办案,还应了解和分析潜藏在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并预判可能引发的其他纠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注意到行政登记机关版权登记流程可以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建议通过作品保证书制度,以期达到威慑到恶意登记方目的,避免重复登记行为,将矛盾化解于前端,从源头上保护版权人利益。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规范版权登记行为,预先化解矛盾的行为,是推动知识产权案件诉源治理的方式。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企业园区等的沟通交流力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平台,努力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