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后,为三名年轻人下调工资标准。一同辞职之后,三人将公司起诉到北京西城法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孙某、刘某及侯某分别于1995年、1993年、1992年出生,三人就职于北京某技术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0年以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下调了绩效工资并且取消餐补。2021年3月5日,三人一同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未足额支付工资。
2021年4月25日,三人均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餐补、绩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三人均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正常支付三人的经济补偿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绩效工资,不再支付餐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在案件开庭过程中,北京某技术公司表示因疫情影响,导致项目进展迟滞,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故未在与侯某等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降低了绩效工资,对三人表示歉意。
侯某等人对公司的困境表示理解,也主动降低了金额。经北京西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即时履行协议。
本案中,孙某、刘某及侯某三人在公司无法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一同辞职一同申请仲裁。而三人在了解公司的不易后,能够主动降低请求数额,促成调解的达成及履行,一方面能够让自己的合法权益早日落地,另一方面也给了公司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法官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谅互让、共渡难关的做法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