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公司规定兼职取酬,离职之后将公司告上法院。北京西城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刘某于2000年出生,于2020年9月入职北京某出版公司担任发行部业务员。
刘某入职时,公司向其送达《员工手册》,其中奖惩制度处规定:“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兼职(与第三方建立任何形式的用工关系)的,为严重违纪,本社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某签收了《员工手册》。
2021年3月,刘某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自媒体/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刘某为该公司提供社交账号运营、承接商业广告、互联网推广、开设店铺等多项兼职活动。
经查,刘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利用便利从事撰写广告文案、发布短视频并领取兼职报酬。2022年1月22日,北京某出版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刘某在工作时间存在在外兼职的情况,违反了公司的奖惩制度。
当日,刘某签署《出版社职工离职通知书》,声明所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均已结清,员工与单位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后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刘某不服并诉至法院。
北京西城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刘某的兼职行为属于《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北京某出版公司以此为由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而且,刘某在离职时已确认与公司再无其他争议,故其要求北京某出版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年轻人精力充沛,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够胜任数份工作不是坏事,但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应损害单位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