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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服务期任性离职 已缴违约金难返还

发布时间:2023-05-08 07:27:39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一名劳动者接受公司出资提供的专业培训服务后离职,支付10万余元违约金后希望公司退还。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按照与公司之间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离职行为也违反了诚信原则,所以这笔违约金不需要退还。

  王某于1993年出生,2018年7月入职北京某传媒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工作。王某在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培训服务协议约定传媒公司为王某出资提供专业培训服务,同时约定王某需在公司至少工作满5年;如工作未满最低服务期限自行提出调离的,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计算,一次付清。计算时间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标准为每月缴纳5000元。

  王某入职后,传媒公司为其指定了带教老师,并组织所有新入职员工一同在国外集中进行培训,公司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2020年8月,王某向传媒公司表达了辞职意愿并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后王某于2020年9月提交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北京某传媒公司退还其违约金。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王某不服并诉至法院。

  北京西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王某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需承担签署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现王某在服务期内申请辞职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也未出现过高的情形,且其离职行为也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诚信原则是为人之本、为企之道,是维系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如有违反,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4/t20230423_1650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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