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易(辽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名仕华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太易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太易(辽宁)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好莱坞小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太易(辽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六被告)、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该案由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尹斐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刘佳欣、李思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共同享有第4464829号、第4564243号等“华谊兄弟”系列十枚注册商标(以下共同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二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培养了多名优秀的知名艺人,在影视、传媒、经纪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望。六被告在其共同运营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微博账号中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以二原告的名义招募练习生并从中获利,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同时,六被告在对外宣传中均使用“华谊兄弟”的名义,且对二原告进行系统性的模仿,实施了商业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及微播公司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7万元。
六被告辩称:第一,被诉行为系他人冒用其名义实施,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微播公司辩称:其仅是抖音平台运营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并非被诉行为实施主体;第二,其已经尽到事前提醒和事后删除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由六被告共同实施、六被告及微播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案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如适用,相应的基数和倍数应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展示,庭审高效、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