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仅以向劳动者邮箱发送协商解除协议,主张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协商依据不足,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这是北京密云法院在4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一起相关案例。
2018年5月2日,凌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税前薪资为每月23000元。
2021年1月21日,某科技公司人事部通过电子邮件向凌某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与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你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等事宜,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处理。
凌某认为该公司并未与其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向其邮箱发送解除通知,属于违法解除,故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凌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主张系与凌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凌某对此不予认可,因电子邮件的发送与接收功能具有自动性,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解除通知的行为并未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凌某对此只能被动接受。
因某科技公司已与凌某解除劳动合同,凌某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的行为仅是对双方交接工作的确认,并不代表与某科技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故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与凌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凌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所谓协商一致,顾名思义,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而非任何一方单方决定。
实践中,有些单位认为以快递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劳动者送达协商解除协议,只要劳动者签收快递或接收邮件就视为劳动者接受了协商解除协议,或者在协商解除协议中写明逾期不回复或不签字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上述操作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签订书面协议,就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支付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工作交接时间、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条款、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条款等明确约定,通过签订完善的协商解除协议书避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