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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寻如意郎君反被骗 女子起诉婚介公司退款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4-22 20:36:51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在与婚介公司推荐的男士交往3个多月后,不仅没有找到如意郎君,反倒被该男士以各种理由“借走”40余万元。33岁的杨女士将某婚介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关系并全额退还服务费6。98万元。4月17日下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婚介公司未就推荐人选的信息审核尽到忠实、尽力义务,支持杨女士解除服务关系的诉讼请求,并酌情判定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6万元。

  

  2020年8月,杨女士支付6。98万元和某婚介公司签订为期15个月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婚介公司向杨女士提供VIP服务以扩大杨女士的择偶范围、节省择偶时间,服务期间提供红娘一对一沟通、情感咨询与辅导、根据杨女士择偶标准匹配筛选并安排不少于14位约见人选等服务项目。同时,约定该婚介公司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向杨女士提供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不得故意捏造、隐瞒候选人信息,并应对候选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向杨女士提交的会员信息已经该婚介公司严格审核,但因会员自身信息发生变化或该婚介公司自身能力的局限性,仍有可能发生会员信息不准确的情形,杨女士应对此理解并认可。当天双方还签订了《重点会员服务协议》及《结婚返还版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该婚介公司先后安排三位红娘为杨女士提供一对一服务,安排约见了14位男士。

  红娘林某推荐了认为符合杨女士择偶标准的刘先生,安排二人见面并跟进交往进度。

  杨女士表示,与刘先生交往期间刘先生以家人病危、让杨女士加入其家庭户籍以获取更多拆迁利益等为由向杨女士陆续借款共计40余万元。杨女士称其当时因相信婚介公司提供的刘先生的基本信息情况,认为刘先生有偿付能力,才向其出借款项,其与刘先生交往3个月左右分手,刘先生至今未归还借款。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了杨女士的被诈骗案。

  

  在与刘先生交往期间及后续借款维权过程中,杨女士发现某婚介公司推荐的刘先生基本信息,如年龄、工作单位、收入状况、住房情况、学历等信息均与实际严重不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显示刘先生涉及6起执行案件,其个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杨女士认为,因婚介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查验推荐人选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约会沟通指导、形象设计和服装搭配指导等服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最终导致合同签订目的不能实现,且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介绍服务关系并全额退还服务费。

  庭审中,某婚介公司代理人表示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杨女士提供了全部服务内容,不同意解除婚介服务关系,也不同意退还服务费。

  法官询问某婚介公司如何管理会员档案,公司代理人表示会员档案材料取决于会员是否主动提交,如果会员不提交材料,公司也无法强制会员提交,并表示与杨女士对接的红娘已审核了刘先生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流水、工作证,其他信息因刘先生未主动提交相应材料,故红娘未审核,但未能就所述的审核情况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与某婚介公司签订相关婚介协议的目的系旨在通过该公司自身所拥有的信息资源优势,将杨女士的择偶标准与应征者的信息进行匹配,以帮助杨女士更快获得与应征者交往的机会并促成婚恋,故保证服务质量亦为履约应有之意。该公司对征婚者和应征者的信息进行筛选、审核、匹配系该公司履行合同的根本义务,直接影响着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结合双方约定的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某婚介公司在审核向杨女士提供的应征者信息时不仅应尽到忠实义务,如实报告应征者的信息,还应履行尽力义务,确保应征者的信息真实、全面。

  根据现有查明的事实,某婚介公司向杨女士提供的约见人选刘先生的年龄、征信情况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该公司亦未能就已对刘先生婚姻状况、资产、收入等其他信息履行审核义务提交相应证据,且对向杨女士推荐的其他13位约见人选的信息审核亦系依托于约见人选自行提供的材料,并未对所推荐的约见人选的信息加以审核,违反了应尽的忠实和尽力的履约根本义务。法院综合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内容的承接关系、服务履行情况及该类服务所具有的人身属性,支持了杨女士解除婚介服务关系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已履行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情况,酌定退还服务费数额。

  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婚介服务关系于2023年3月13日解除,并判令某婚介公司退还杨女士服务费6万元。

  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自古以来,婚姻都是人生旅程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当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社交模式的转变,向专业的婚介机构寻求帮助逐渐成为许多青年男女解决个人婚恋问题的重要途径。婚介机构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可能直接影响征婚者未来的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据此,婚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守法,诚信经营,重视信息审核工作,忠实、尽力履行审核义务,确保向征婚者提供的信息真实、全面。征婚者和应征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亦应强化辨别能力,加强对婚介机构提供信息的筛查,注重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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