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法治内参!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得物”防伪扣遭“克隆”,你的球鞋可能有假!

“得物”防伪扣遭“克隆”,你的球鞋可能有假!

发布时间:2023-04-16 02:20:20作者:佚名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得物”APP相较于传统的电商平台,首创“先鉴别,后发货”的购物流程,通过该平台出售的商品都会配有官方出具的鉴别证书、防伪扣、包装盒及品牌胶带组成的“防伪四件套”。然而,却有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嗅到了“商机”,动起了“歪脑筋”,自行生产并销售“得物防伪四件套”中的防伪扣,获取经济利益,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今天(4月7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甲、王某丙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庭审现场,法院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代表等10余人应邀参与旁听。

  防伪扣也要“防伪”?

  2020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从同案关系人王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空白防伪扣,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工厂内通过激光打标机将“得物”品牌的各注册商标标识印在上述空白防伪扣上,并通过三家淘宝店铺对外销售。2021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丙合谋,由二人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经审计,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间,上述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得物”品牌防伪扣共计30余万个。2021年10月,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并依法查扣印有“得物”“poizon”注册商标品牌的防伪扣及手机、电脑、U盘等物若干。

  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扣的“得物”品牌防伪扣中有370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防伪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在审理中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及认缴了罚金。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结伙伪造并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二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从宽情节,遂当庭对上述二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防伪扣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是制假、售假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无法对产品起到质量保障的作用,更很有可能造成产品安全隐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应予以严厉打击。

  市面上,一些制售假冒运动鞋的商家批量购买成本低廉的假冒“得物”防伪四件套,再利用其将假冒运动鞋包装成正品进行高价销售。若这些假冒“得物”防伪四件套继续不断流入市场,将为其他不法分子的制假、售假大开方便之门,不仅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会严重损害“先鉴别,再发货”的新型购物平台所建立起来的商品口碑及商业信誉,动摇平台的经营根基。

  因此,诚信的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来保障。面对制假售假的新业态新挑战,一方面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从业者应引以为戒,不可抱有侥幸心里,需知违法必惩,同时,企业自身也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升级加固防伪认证的“防火墙”。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3/u1ai165479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内参 fznc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