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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下水道却被毁容,产品责任如何认定?丨3·15专题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01 16:14:22作者:佚名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315又到了

  我们都知道产品质量

  一直是商家发展过程中的“硬通货”

  但你知道吗

  除了产品质量

  在生产与销售产品过程中

  还有许多关键要素

  如不注意,“硬通货”可能就成了

  商家与消费者共同的“不定时炸弹”

  松江法院最近便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场噩梦

  家里的下水管道堵塞了,李小姐让丈夫买点管道疏通剂回来通一通。管道疏通剂买回来后,李小姐按照疏通剂瓶身上的使用说明,用水配合疏通剂,倒入了下水管道。没想到,意外发生了,疏通剂在倒入水后发生了爆炸,喷溅的高温腐蚀性液体落到了李小姐的脸上、胳膊上和脚上。

  经过治疗,疤痕就这样永久地留在了李小姐的脸上。一个简单的疏通下水管道,给李小姐带来了两个十级伤残的面部畸形,成为了爱美的李小姐一辈子的噩梦。

  维权之路

  李小姐在痛苦万分的情况下,将管道疏通剂的生产商A公司和销售商B公司诉至松江法院。

  李小姐认为,因管道疏通剂的质量瑕疵、存在安全隐患、未能特别提示禁止使用温度,导致她面部大面积烧伤,遗留疤痕严重毁容,构成伤残,要求两公司对她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波三折

  生产商A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管道疏通剂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且在产品包装上公司注明了应使用40℃左右的温水或常温水。为此,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品质部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检测报告,以证明管道疏通剂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所以A公司拒绝赔偿李小姐任何费用。

  销售商B公司认为,自销售该疏通剂以来,从来没发生过这样严重的事故发生,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在网络页面的使用说明中注明“本品具有强腐蚀性,使用时应穿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保持环境通风,不得靠近或对准管道口观看。如不慎接触皮肤、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李小姐在使用疏通剂的过程中,并未穿戴橡胶手套等。所以也不同意赔偿李小姐任何费用。

  如此一来,不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都拒绝赔偿李小姐的任何损失,这让李小姐非常气愤,只能焦急地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

  A公司

  生产的管道疏通剂,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但是,A公司在疏通剂的包装上未提及可能发生爆炸的情况,更在包装上注明“严重油污堵塞推荐用40℃温水,可以大幅提升疏通剂的反应化解能力”,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产生如果使用40℃以上热水会有更好除污效果的错误判断,因此,产品警示说明方面的缺陷使管道疏通剂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且这种危险危及到人身和他人财产的安全,足以构成产品缺陷。故被告A公司应承担生产者责任。

  B公司

  作为管道疏通剂的销售者,应当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从购物页面关于疏通剂使用说明的页面布局和文字内容来看,对于涉案管道疏通剂的安全警示说明并不明显,未达到足够警示提示。故被告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小姐

  法院注意到涉案管道疏通剂购买页面中载有“……使用时应穿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保持环境通风,不得靠近或对准管道口观看。如不慎接触皮肤、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清水冲洗……”,然原告在使用该疏通剂过程中,未穿戴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法院认为李小姐未严格按照销售者的使用说明使用涉案管道疏通剂,应对其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松江法院判决A公司和B公司共同赔偿李小姐各项损失共计158000元,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A公司追偿。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现本案判决已生效。

  说法环节

  1.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产品本身之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即,产品缺陷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产品本身有问题,生产出来就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个存在的危险可能是流通、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如警示缺陷、设计缺陷、使用缺陷等。

  2.为何本案销售的管道疏通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仍然构成产品缺陷?

  产品提供者未对产品的危险和正确使用做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即存在“警示缺陷”,亦构成产品缺陷。

  管道疏通剂在使用过程中,若使用不当,可能存在爆炸危险但未予详尽警示说明,使管道疏通剂比普通商品在使用中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极大危险性。具有危险性的产品在使用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应当有更醒目的提示或标识。若无,则应当对消费者使用该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销售的管道疏通剂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但不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对于管道疏通剂的使用仅提及使用温水,推荐水温40℃,对于使用水温的具体温度无提示、对水温超过40℃或可能引发爆炸这一危险后果亦无任何警示,导致消费者在使用管道疏通剂时对于水温的把控并不严格,且未佩戴相关防护器具,才导致危害发生。在此种情况下,若以产品本身无缺陷就认定生产者及销售者无责任,对于消费者显失公平。如此,才能倒逼生产者对于相关危险性产品的使用风险进行更详尽的测试、说明和警示。减少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危险。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产品缺陷责任案件中,消费者应当找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作为产品生产者

  当因产品侵权被索赔时,应承担“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生产者自身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损害发生,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这也体现了我国对生产者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对于被侵权人来说

  不必考察生产者有没有过错,只要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就可以构成产品侵权责任。这样要求,能够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安全,消除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有利于减轻被侵权人的诉讼负担,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因产品受到人身伤害,最简便的方式就是找到产品销售者,让其承担责任,可以最大限度方便消费者维权。至于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并不是终局,而是可以找生产者追偿,最终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承担。

  4.为何消费者也要承担30%的责任?

  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使用产品,特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产品,应当尽到自身的谨慎义务,如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载明的步骤及注意事项来使用该产品,以此降低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案中,消费者没有完全按照使用说明所标识的使用护目镜、佩戴橡胶手套等,在管道疏通剂爆炸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对于本次受伤,亦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3/u1ai1654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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