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法治内参!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公司员工和厨师微信群展开“骂战” 被骂者起诉公司被驳回

公司员工和厨师微信群展开“骂战” 被骂者起诉公司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3-03-31 07:53:57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因为中午吃什么的问题,公司员工和公司厨师之间发生了一场微信群内的骂战,被骂员工备感委屈。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辱骂的员工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公司员工许成(化名)因不满食堂午餐的主食种类,在微信工作群中提出意见,却遭到了公司厨师老林(化名)的多段语音

  “炮轰”,其中不乏不堪入耳的言语侮辱。虽然有同在微信群中的领导出来劝架,但厨师老林仍继续恶意辱骂,给许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以致无法正常工作。

  在许成看来,自己与老林同属于一家公司,其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明显是针对自己,且言论内容粗俗不堪,充满人身攻击,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名誉权。而该群是公司组建的工作群,老林属于公司员工,同时辱骂的内容也与其厨师职务有关,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于是,许成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则认为,许成与老林产生的矛盾以及其所受到的辱骂、人身攻击等均属于老林的个人侵权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构成了对许成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且造成负面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在本案中,老林在微信里的发言明显针对许成且内容粗鄙,足以使许成的社会评价降低,显然构成了对许成名誉权的侵害。

  但是,许成的诉求是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未予支持。主要原因在于,两人产生矛盾的起因是就伙食问题进行讨论,老林的侵权言论系其个人行为而非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因此,许成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

  法律提示:在信息网络科技发达的今天,因不当网络言行引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侵权纠纷逐渐增加,侵权主体也呈现多样化。那么在起诉时,“我”应该告谁,谁又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呢?

  在本案中,老林侵犯了许成的名誉权,属于老林的个人行为,许成应当以老林为被告,但却对公司提起诉讼,最终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因此,当我们的权益被侵害时,不仅要对相关证据进行留存取证,还要梳理好民事法律关系,选择合适的被告起诉维权。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3/t20230329_164917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内参 fznc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