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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3-03-24 08:41:30作者:佚名来源: 中国长安网

  因模仿有友牌泡凤爪包装,商家被罚款1.5万元;厂家利用百威啤酒空瓶、标签进行代加工灌装被处罚,斩断侵犯知识产权黑色产业链;购买的二手车曾经遭遇交通事故,商家是否涉嫌欺诈?四川高院再审后,发出司法建议保护消费者权益;农民跨省购买米粉机遭遇质量问题,川渝消委联合调解获赠锦旗;游客因高原反应救治无效死亡,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旅行社被判赔偿近20万元……

  3月13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会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围绕跨省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共同发布10件典型案例。现选取其中6件予以报道。

  案例1 游客突发急性高原反应死亡 旅行社未告知风险赔偿近20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罗某向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交纳了旅游款1490元,该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杨某向罗某出具收据一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该公司经营的旅行社未向罗某告知高原旅游安全注意事项,也未询问罗某的身体状况。后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委托四川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假日公司)安排罗某等游客的吃、住、行、导游等具体事务。

  同年6月30日,罗某一行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事发时罗某69岁,一直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罗某发病后,四川假日公司为罗某提供了氧气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随后,罗某的近亲属邓某等3人诉至重庆市璧山区法院,请求判决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国旅公司)、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四川假日公司、杨某等共同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中,璧山区法院主动联系川渝协作对口人民法院四川省简阳市法院召开案件协商会议,针对案件的赔偿主体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开展协商,着力研究旅游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等3人作为罗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在与罗某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当向罗某告知不适合参加旅游的情形和安全注意事项。但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也未针对罗某存在的基础疾病和高海拔地区的旅游风险,向罗某作出准确告知和明确警示,因此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杨某作为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四川假日公司在罗某发病后尽到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璧山区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按照4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邓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99354.53元,盈科国旅公司对该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璧山区法院认定的案涉责任主体和过错责任比例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璧山区法院针对在本案中发现的旅行社不规范经营的情形,联合简阳市法院共同向该旅行社发出司法建议,并将该司法建议抄送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实践中不时出现旅行社不规范经营的情形,亟待加以规范和引导。本案中,经营旅行社的主体未履行对游客的风险告知义务,对游客的生命权造成侵害。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督促旅行社切实履行对旅游者的风险告知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川渝两地法院协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川渝两地法院通过开展此类案件的协商会议,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并发挥典型案例和司法建议的指引功能,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规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旅游行业发展,助力打造具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

  案例2 购买的二手车曾发生过事故 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5日,来自重庆的雷某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协议》,约定雷某某在该公司处购买奥迪Q7轿车一辆,成交总额为56.8万元。雷某某当天支付全款提车,并于2015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2017年12月,雷某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准备用该车置换一台宝马轿车,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9月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经查,该车系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以50万元从原车主梁某国处购买。雷某某认为成都某二手车公司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未告知车辆事故情况,构成欺诈,遂诉请其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确认协议、当日支付购车款并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雷某某对案涉车辆的车况予以认可,且对车辆价值进行了内心评估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系双方合意结果,且无显失公平情形,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不构成欺诈,遂判决驳回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雷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四川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经审理认为,欺诈应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对于车辆的维修、保养等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在消费者具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且未主动询问商家的情况下,商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不能认定为具有刻意隐瞒的意图,故商家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维修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对所购商品的知情权,商家有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义务。该公司在向雷某某销售车辆时未按规定直接告知车辆事故信息,侵犯了雷某某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该公司同意退还车辆,且案涉车辆已由雷某某使用较长时间存在贬值情况,遂判决雷某某退还车辆,该公司向雷某某支付车款及损失金额共计56.8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汽车市场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也逐年呈上升趋势。伴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成长壮大,标的物信息不完整、交易流程不完善、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凸显,既影响二手车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又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案中,四川高院通过再审改判及事后向四川省汽车汽配服务业商会提出司法建议,不仅积极回应了重庆消费者的司法诉求,表达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还有助于推动成渝地区共同建设高标准一体化的市场体系,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改善消费条件、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升级营造一流法治环境。

  案例3 模仿有友牌泡凤爪包装 没收产品及包装袋并罚款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与其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外包装近似,请求查处该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底设计制作凤业牌泡鸡爪包装袋图稿,2018年7月获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下半年开始对外销售,产品主要流向四川达州、巴中等地。经产品比对和对消费者走访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产品,与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产品的外包装颜色、形状图案、商品名称、镭射图案等标识多处近似,客观上使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凤业牌泡鸡爪外包装标识整体构成对权利人有友牌泡凤爪产品的混淆。

  处理结果

  2020年9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按照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凤业牌泡鸡爪产品2197袋及外包装袋15000个,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加强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保护知名品牌在先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先于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外包装专利,并在生产、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通过长时间宣传推广,该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商业价值巨大,应予支持保护。

  二是严肃查处“混淆行为”,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获取不法利益,其混淆行为欺骗消费者,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案件的查处使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三是依托川渝协作机制,加强两地执法合作。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执法协作、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在法治宣传、源头治理、信息沟通、协作办案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跨区域合作保护工作体系,达到节约行政执法成本和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促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市场秩序良性发展,优化川渝两地消费环境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4 利用百威空瓶再灌装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都市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库房内,存放有瓶身带百威啤酒注册商标浮雕图案的啤酒336瓶,该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发现涉案啤酒系重庆某经销商提供的空瓶和标贴,由当事人代加工灌装并收取加工费用,未对瓶身的浮雕图案进行清除或有效遮盖。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经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联动执法等系列协作,累计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11.58万瓶,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打击。

  处理结果

  当事人和重庆某经销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3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重庆某经销商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2瓶、没收违法所得4580元、罚款5.37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在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协作的框架下,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重庆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在本案中,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违法线索移送、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广泛深入开展合作,以实际行动落实了川渝知识产权保护联动的机制要求。

  同时,两地执法人员创新构建优质高效执法协作方式,通过电话、微信、网络会议等方式,对案件查办思路、证据链收集等情况即时双向沟通,形成合力,跨区域、全链条查清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违法事实,并通力协作,跨区域打掉了该产业链上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生产源头,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黑色产业链,共同维护了两地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5 农民跨省购农机遇纠纷 川渝消委联合调处获赠锦旗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四川省巴中市农民肖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的广州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购买了一台不锈钢米粉机,用于加工红薯粉。购机前,肖某注意到商家的宣传广告里提及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其中明确承诺“手把手培训食品的制作工艺”“免费提供工艺配方”“售后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提供培训‘一体化’服务”等。机器送达后,该公司派人上门调试,演示操作过程并进行操作指导,同时告知肖某之后可通过视频教授其机器操作和制作工艺。

  因对该机的出粉效果不满意,随后3个月,肖某不断联系该公司销售人员,要求重新派人指导,但均被拒绝。肖某又提议自带红薯干粉前往该公司让技术人员操作演示,该公司也一直没有答复。2022年10月,肖某向四川省巴中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巴中市消委会)投诉,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公司退货退款,并赔偿其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3000元。

  处理结果

  巴中市消委会判定该案为一起涉农消费纠纷,因经营者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川渝异地消费维权机制的通知》规定,立即启动跨省域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迅速将案件移转至重庆市江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区消委会)处理。

  经江北区消委会调查,双方没有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只有销售订单,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故将此案作为消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两地消委会组织当事人采取四方网络视频“云调解”的形式开展联合调查调解。针对该公司未履行售后服务公开承诺等问题,两地消委会对其进行联合约谈,要求其做好上门售后服务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和咨询。

  2022年11月,该公司再次派出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到家进行二次上门服务,但米粉机经调试后仍不能达到消费者满意的效果,二次上门售后服务未能解决问题。2022年12月,两地消委会再次组织当事人开展二次“云调解”,该公司同意退货。2022年12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在扣除包装费、运费、上门调试费共计3000元后,将剩余购机款11069.22元退还肖某。双方当场履行协议,肖某表示非常满意,分别向两地消委会赠送了“川渝消委共携手依法维权解民忧”锦旗。

  典型意义

  中消协规定,受理消费者投诉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消费者应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消委会进行投诉。为方便川渝两地消费者就近投诉、降低异地维权成本,2020年12月,川渝消委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川渝异地消费维权机制的通知》,明确两地消费者在川渝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的,可向其住所地的县级消委会投诉。此案是川渝异地消费维权机制建立后,两地消委会密切协作、联合调查、共同调解的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中,两地消委会通过远程线上调查和“云调解”,克服消费者未签订书面合同、取证困难等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节省了调解跨省域消费纠纷的时间经济成本,探索了消委会调处消费纠纷的新路径,又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使农村消费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了更大范围的消费公平。

  案例6“缺斤少两”引发群体投诉 川渝携手助力高效维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2日晚上9时许,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前锋区消委会)接到投诉,称前锋区“渝太太”零食店销售商品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目前有几百人在现场讨说法。接到投诉后,前锋区消委会赶赴现场,发现人群已将零食店围得水泄不通。前锋区消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联系民警,并会同街道办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等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前锋区消委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下设现场核查、案件调查、技术支援3个工作组,对现场滞留消费者的诉求逐一登记,对现场的3台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筛查零售明细单,锁定交易异常时段后调取监控视频。

  “渝太太”零食店总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连锁店遍布川渝两地,在广安市共开设分店14家。根据《广渝消费维权合作协议书》,前锋区消委会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重庆市渝北区消委会,渝北区消委会迅速联系总部指派4名工作人员前往前锋区全程协助调查处理。

  经查明,6月12日19点56分9秒至11秒,营业员在收银过程中,为消除编号“21101”台秤因秤盘不平发出的报警音,下意识按了“归零”键,使这台秤在空秤状态下,屏幕显示为0.224千克。当日19点56分11秒至21点17分16秒期间,该台秤252次计量商品,涉及96笔订单,零食店累计多收取货款1422.7元。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15日,前锋区消委会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分局、消费者代表、零食店总部及前锋区分店召开情况通报会,该零食店现场向消费者道歉、退款,并给予同等金额的代金券作为补偿。会后,前锋区消委会通过现场张贴和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方式,公布了调查结论以及赔偿方案。

  鉴于该零食店属于初次违法,且不是故意为之,同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处理结果也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前锋区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零食店每次多称了3至5两,未料酿成群体性投诉,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开放透明对消委的消费纠纷处置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本案的快速处置,一是得益于消委建立起的消费维权共治平台,第一时间联系市监部门开展计量器具检查,得出科学、权威调查结论,准确定性经营者行为,为消费纠纷化解奠定良好基础。二是得益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背景下推进的川渝消委协作机制,快速联系到异地商家,积极面对消费者诉求,诚恳化解消费矛盾,让舆情火苗迅速消散。本案“速度”与“温度”兼顾,详尽调查、科学定论、直面舆情、快速处置,平息消费者怒气,彰显稳控“速度”;前锋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初次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饱含了“温度”。

  (刘文慧)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9/2023-03/16/content_126410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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