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法治内参!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爱犬寄养在宠物店撞断腿,谁该担责?

爱犬寄养在宠物店撞断腿,谁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3-03-11 21:59:24作者:佚名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生活中

  养宠人士因工作、生活不便

  往往会选择将爱宠寄养在宠物机构

  但寄养过程中

  如果宠物不小心受了伤

  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案件回放

  2022年1月,李某通过“闲鱼”平台查到被告从事宠物寄养业务,双方网上约定李某将其饲养的“法斗犬”送到被告经营的宠物店寄养,寄养时间一个月。期间,因“法斗犬”生性调皮凶猛,在与其它宠物玩耍时,不慎撞伤致一条腿骨折。宠物店发现后,将“法斗犬”送至宠物诊所进行治疗。

  李某听说“法斗犬”受伤后,心急如焚,分三次向宠物诊所支付医疗费用5千余元,之后李某又三次带着“法斗犬”去其它宠物诊所治疗,支付费用6百余元。

  幸运的是,经过救治,“法斗犬”伤势并无大碍,然而,双方却因治疗费用由谁承担争执不下,李某将宠物店起诉至金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后续医药费和护理费。

  李某认为,宠物店未尽到合理照看义务,甚至存在虐待“法斗犬”的行为,宠物店还向原告隐瞒病情导致没有及时对“法斗犬”进行医治,耽误最佳治疗期,最终需要手术治疗,故宠物店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宠物店则认为,李某和宠物店通过网络聊天达成协议,但是未签订正式合同。李某的宠物狗因为调皮、好斗导致受伤骨折,宠物店第一时间对“法斗犬”进行了治疗,且宠物店并没有获利,故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一

  双方是否建立了合同关系?

  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了支付寄养费的转账凭证及双方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已经将“法斗犬”寄放于被告处且支付了相应的寄养费,故法院认定双方由此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二

  “法斗犬”调皮、好斗

  是否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动物虽然有生命,但是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调皮、好斗也是动物天性,宠物主人将宠物交付另一方寄养,自寄养之日起照顾和看护责任转移至提供寄养服务一方,现原告宠物狗与其它宠物玩耍时不慎撞伤导致骨折并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作为宠物机构,未尽到谨慎照看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对被告以宠物狗调皮好斗作为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作为提供寄养服务一方,寄养期间应尽到对宠物看管和照料的义务,现因被告疏于管理和照顾造成“法斗犬”健康受损,且原告并没有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法斗犬”在寄养期间造成的损失赔偿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因未实际产生,故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近年来,因宠物寄养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官提醒大家在寄养宠物时,一是要充分了解寄养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营业资质,审慎选择正规的寄养机构;二是要全面了解寄养环境,包括居住环境、卫生状况等,确保宠物生活的安全性和舒适性;三是要和寄养机构签订《宠物寄养协议》,明确宠物年龄、性别、体重、习性等相关信息及主人对寄养宠物的要求,另外还要注意自己的宠物是否合适寄养。最后如果宠物有特殊习性,主人送寄养的时候一定要和寄养机构充分说明,避免意外发生,而宠物寄养机构应当尽到谨慎照顾、妥善保管的义务。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3/u1ai165123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内参 fznc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