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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推动第二、第三种形态案件以案促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发布时间:2023-02-11 07:50:13作者:佚名来源: 吉林省纪委省监委

  

  

  近日,吉林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指导并参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召开的警示教育大会,宣读近期该局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处分决定,通报有关案件情况,该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表态发言,在系统内产生了强烈反响。据了解,这是落实《吉林市纪委监委机关关于查办第二种形态、第三种形态案件以案促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一次具体实践。

  为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第二、第三种形态案件以案促改工作,市纪委监委在实践运用《吉林市纪委监委关于查办留置案件同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办法(试行)》基础上,2022年8月,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保障、工作流程、附则4章30条,以“案”为基础、以“促”为关键、以“改”为目标,把查办案件与堵塞漏洞、强化监督、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结合起来,推动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2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5201人次,其中第二、第三种形态占比26.6%。第二种形态是对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处理方式,第三种形态是对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处理方式。开展第二、第三种形态以案促改工作,是深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办法》明确了案件选取、制定方案、制发建议、督促开会、审核方案、指导整改、确定时限、跟踪问效、审核把关、回访教育、警示教育、建档立卷、抄送备案、责任追究等14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贯彻以案促改工作始终。

  在案件选取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了适用第二、第三种形态案件以案促改工作的8种情形,如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案件,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案件,严重失职失责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审查调查对象存在二种(含二种)以上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等,要求承办部门同步开展以案促改,对于违纪违法事实清楚、时限紧急,立案后即予以处理的,可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开展以案促改。

  在指导整改方面,《实施办法》明确承办部门要督促指导发案单位党委(党组)将以案促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案单位“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以案促改工作的具体组织,发挥“一岗双责”作用。

  《实施办法》出台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第二、第三种形态以案促改案件27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监督提示函、监督建议书30份,指出发案单位问题91个,提出整改建议86个,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24项,完善制度机制104项。

  市纪委十四届三次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查办留置案件以案促改,加强第二、第三种形态案件以案促改工作。下一步,市纪委监委将在深化实践、做实做细上下功夫,切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实现“查办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解决一类问题”的综合效果。(张权 宣达)


原文链接:http://ccdijl.gov.cn/gzdt/jzcbaj/202302/t20230209_8667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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