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湖南省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全面启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凡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丹东市、沈阳市铁西区、辽阳市白塔区、锦州市凌河区)、广东省(中山市)、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四川(成都市、达州市)、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的户籍居民,无需回户籍所在地,可向我省实际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窗口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同时,在上述省、直辖市、自治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湖南户籍人口,无需回户籍所在地,可向实际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窗口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年满16周岁的居民,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二、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陪同提出申请,需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学、居住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未登记监护人与申请人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原文链接:http://gat.hunan.gov.cn/gat/jwgk/jwzx/jqfb/202212/t20221207_29154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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