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检察机关依法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工作情况。自治区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6件相关典型案例。
全区检察机关
办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
典型案例
案例一:拉某某等225户878名村民与拉萨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保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解
【基本案情】
拉某某等人与拉萨市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拉某某等人承运该公司的运输项目。2021年6月起,该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导致拉某某等225户878人运输款未得到支付。拉某某等人多次找水泥公司,但水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未支付相关运输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2022年4月25日,拉某某等878人选出的村民代表向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发现此案涉案金额较大,追索劳动报酬人员系农民,法律意识薄弱,诉讼维权的确存在困难,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遂依法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达孜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水泥公司未支付运输款金额为536万元,涉及225户878名村民。达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水泥公司与拉某某等878人存在合同关系,拉某某等人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水泥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的运输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能动履职,积极尝试组织双方诉前和解,通过沟通协调,双方同意诉前和解。
处理结果。水泥公司负责人与村民代表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并于当天支付了拖欠运输款536万元。同时检察机关现场向村民进行了普法宣传。检察机关通过促进双方和解,快速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帮助农民尽快取得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该案不仅涉及为农民讨薪,还关乎着农民与案涉公司的长期合作,该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因案制宜,摒弃一办了之、不求精致的简单模式,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对案情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切实找准引发农民欠薪纠纷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做好释法说理和疏导工作。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沟通协调下,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二:占某某与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保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解强边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占某某及9名农民工在巴某某承揽的山南错那县某公路施工项目上打工,主要工作是在工地上修挡墙,后来,巴某某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巴某某也承认欠付工资,但10名民工的结余工资39400至今未结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农民工占某某于2022年2月11日,到亚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起诉讨薪提供法律帮助,亚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2021年10月占某某及9名农民工在巴某承揽的工地施工20天,由于巴某某只是该工程某项目的承揽人员,承揽的工资也尚未结清,但巴某某承认占某某及9名农民工在他承揽的工地上施工,且承认向占某某及9名农民工欠付工资39400元。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考虑到占某某系非本地农民工,为减轻诉累,检察机关在对双方当事人促成和解过程中,认真听取,并分析双方意见,解释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诉前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时,并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当事人申请支持起诉环节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和解,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是探索和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尝试。一是积极宣传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做到检察服务助力强边。检察机关要深入基层积极宣传12309服务中心职能,提升边境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本案中,案件当事人通过检察机关法治宣传了解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民事检察职责,遂前往12309检察服务中心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讨薪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协调人民法院、司法局,建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依法积极能动履职,助力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二是检察机关树立“能动司法”办案理念,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的新模式,生动体现检察机关“能动司法”的办案理念。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当事人申请支持起诉环节进行释法说理,在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原则,主动引导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缓减矛盾、促成和解、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真正做到了检察机关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检察智慧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在主动服务社会治理中彰显检察担当,以检察实践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鲜活生命力。三是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协作机制”作用,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中,依托“协作机制”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启动“支持起诉绿色通道”,实现案件“速调速结”,进一步促进了民事检察工作与民事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地让人民群众高效率低成本感受司法温度和速度。
案例三:朱某泉与李某福、西藏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保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2日,李某福与西藏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申请人朱某泉在李某福处承接了该项目水暖施工部分。带领班组工人在西藏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务工期间产生个人劳务费51600元人民币。2021年4月29日工程完工后,李某福与西藏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张某双签订了书面《结算单》,但由于某酒店未支付工程款,李某福亦无力支付此项钱款。朱某泉遂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1年8月17,朱某泉申请依法受理。
审查过程。经询问朱某泉、实地走访涉事企业与人社局沟通交流等调查。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朱某泉等10名农民工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情况属实,工资报酬数额明确。与某酒店管理公司工程结算及发票开具等存有争议,双方未结算完毕,故未支付工程款。李某福与西藏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该院积极引导其向巴宜区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拖欠的劳动报酬51600元。
支持起诉意见。2021年8月16日,朱某泉等10人向巴宜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向巴宜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巴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西藏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应当保障他们劳有所得,其提出的有关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巴宜区人民法院收到支持起诉书后,立即立案,对该支持起诉案件开展庭前调解。在人民法院主持开庭下,被告李某福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朱某泉支付拖欠的工资51600元。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在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活动中,掌握欠薪问题时间特点、行业规律,积极主动走进企业摸排线索,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农民第一时间获得检察机关法律帮助。二是检察机构与劳动监察部门通过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实现了协调各方、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的工作目标,既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在起诉前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六稳六保法律监督具结悔过
【基本案情】
2017年,马某某以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发起成立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果某土菜馆(以下简称果某土菜馆)。2018年度,果某土菜馆因经营不善导致拖欠员工席某某、汪某某等二十三名员工272854元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在果某土菜馆回款7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马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私自决定将7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检察履职】
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3月8日将案件移送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该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讯问马某某后认定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经走访调查后发现,因市道路规划与修建需要,果某土菜馆所在的路段封闭施工,客观上导致该餐馆客流量减少并无法正常经营。该院逐一向被害人核实马某某将工资足额发放并听取被害人意见后,考虑到马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在疫情防控压力及经济形势下行的趋势下,依法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并提交检委会决议后依法对马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责令马某某具结悔过。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依法告知马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断案件侦查及部分笔录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的问题,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纠纷违法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保证农民工工资总额支付的前提下,全面综合考量案件发生的背景及马某某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实际,立足“六稳”“六保”工作的要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监督公安机关正确履职、依法办案。
案例五: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追缴欠薪认罪认罚缓刑
【基本案情】
2018年,代某某在昌都市八宿县白玛镇两村分别承包修建了三处私人房屋劳务业务,在该业务完工且工程款全部结付后,拒不支付其雇佣工人的剩余工资款项。2020年5月19日,八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张贴《八宿县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向代某某告知了《八宿县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内容。代某某明知该文书内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八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调查。2020年6月10日,八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交县公安局。2020年6月12日,八宿县公安局对代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同日将代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1年2月3日,代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代某某在昌都市八宿县拖欠蒋某某等30名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171716.25元。2021年2月15日,八宿县人民检察院对代某某批准逮捕。2021年4月12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八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5月12日,八宿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4日,八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指控意见,对代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履职】
八宿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耐心向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及家属讲清法律政策,积极为劳动者追缴欠薪,共为27名农民工追缴劳动报酬68315.00元。代某某与另外3名欠款数额较大的农民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签订了还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根据代某某认罪认罚和主动还款情节,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代某某从轻处理建议,并被人民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主动作为,既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活动,又积极追缴欠薪,帮助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六:昌都市某县人社局怠于行使职权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公开听证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县人社局在办理李某等人投诉某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罗某投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案时,虽然进行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发布了《关于公布2021年某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制发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书面告知书》,但是未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受理、调查或者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还发现上述案件存在施工方(用工方)均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务)合同等问题,暴露出该县人社局在根治拖欠农民工资工作中存在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2年1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调取县人社局办理的上述案件相关材料,与李某、罗某以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陈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厘清案件事实。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中,通过发放相关调查问卷,进一步了解到县直相关部门不少人员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不掌握、不熟悉,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工作流程不规范。鉴于农民工欠薪问题成因复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前,与县人社局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其权利义务;科学制定公开听证方案,保证各项议程衔接顺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并就县人社局未依法依规充分履职进行了说明,县人社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听证员经过评议后,一致认为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该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进行督促纠正。
2022年1月27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办案素能;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该县人社局于2022年3月25日回复县人民检察院,对提出的检察建议全部采纳并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农民工欠薪类案件,应当研究农民工被欠薪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制度,促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治理。同时,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人士参加听证、进行评议,一方面,既有利于广泛听取意见,又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精准查找争议根源,凝聚共识实现精准监督,促进当事人信服检察监督结果,实现案结事了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