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揭示养老诈骗犯罪常见手段,彰显了从严惩治养老诈骗犯罪的检察担当。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5件,分别是:覃某诈骗案,龙某光、石某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某雄诈骗案,葛某军、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草药店非法经营、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5个典型案例涉及封建迷信、网络投资、骗购廉租房、非法集资、药品虚假宣传等多种养老诈骗典型手段,涉及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养老诈骗相关罪名,全面反映了全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司法实践和显著工作成效。
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和最高检、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加大攻坚力度,扎实推进依法惩治犯罪、强化溯源治理、广泛宣传发动等检察环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提档加速,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案例一
覃某诈骗案——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老年人钱财
【关键词】
封建迷信认罪认罚追赃挽损快捕快诉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覃某在买药材时认识78岁被害人覃某忠后,多次主动与覃某忠谈论“风水”问题骗取覃某忠信任。2018年12月下旬,覃某经电话联系哄骗覃某忠从象州到来宾市城区,虚构其父亲病重需要找有缘人认“干爹”获取祈福红包,并许诺返回大额红包,骗取覃某忠12000元人民币。之后,覃某还以同样手段骗取79岁被害人韦某才7492元。
2022年8月19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覃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6月14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经象州县公安局商请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就诈骗手段、资金去向等方面侦查取证。
2022年6月15日,象州县公安局将本案提请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向覃某释法说理,覃某主动通过其亲属退出赃款17492元。同年8月10日,象州县公安局以覃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启动快速审查“绿色通道”,对覃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覃某主动退出赃款2000元。同年8月15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覃某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职,强化介入侦查实现快捕快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化优势,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针对养老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老年人信任等特点,在犯罪事实、作案方式、诈骗对象等多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做到全面梳理各项证据和厘清犯罪事实,为快捕快诉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强制追缴、责令退赔与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制等政策制度,做好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提出量刑建议时,把退赃退赔作为从宽幅度的重要因素,最大限度挽回老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三)以案说法,开展多形式宣传。社会上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封建迷信对老年人进行诈骗。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的同时,注重普法宣传与检察履职深度融合,根据本案及相关养老诈骗案例,拍摄短视频在广西电视台《八桂之窗》栏目播放,向老年人揭露养老诈骗不法分子惯用伎俩,提高老年人识骗防诈能力,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
龙某光、石某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在网络上投资虚拟商品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赃挽损释法说理法治宣传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龙某光、石某枝经营“海博会”“团乐购”代理店,未经依法批准,以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为对象,承诺在“海博会”“团乐购”网络上投资虚拟商品,可获得高额回报,通过赠送礼品及提供免费旅游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向24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221.25万元。龙某光、石某枝将所吸收的资金按上线要求转到某团乐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获得吸收资金25%的积分奖励约8万元,均用于店铺租金、店员工资、客户礼品、活动经费等开支。案发时,造成24名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147万余元。
2022年8月30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龙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石某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龙某光、石某枝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4月19日,灵川县公安局对龙某光、石某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2年1月27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对龙某光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龙某光、石某枝夫妻有未成年小孩需要抚养对石某枝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为查明资金去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
2022年3月22日,灵川县公安局以龙某光、石某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龙某光、石某枝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4月15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对龙某光、石某枝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获得法院采纳。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中,注重追赃挽损,督促引导龙某光、石某枝自愿退赔,最终为老年集资参与人挽回经济损失9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全力开展追赃挽损,践行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等案件过程中,深度关切老年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的追赃挽损问题。在对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时,同步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政策督促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把退赃退赔、为老年集资参与人挽回经济损失等作为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因素,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获得法院采纳。
(二)强化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冲突。检察机关针对集资参与人全部为老年人的情况,以积极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为重点,认真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对老年人的疑问耐心细致地作出解答,安抚老年人的情绪。通过能动履职,将维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贯穿办理案件始终,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三)结合办案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提高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意识。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分析案件特点,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不仅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作用,拓宽线索举报渠道,还针对老年人群开展法治讲座,以法治宣传进社区、进乡镇、进家庭、进广场、进公园、进超市、进老人活动场所等多种形式,向老年人普及“投资返现”“养老服务”“养老理财”等非法集资陷阱,切实提高老年人的反诈意识。
案例三
李某雄诈骗案——以帮助购买廉租房为名诈骗
【关键词】
骗购廉租房介入侦查案件回访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雄谎称有门路可以帮助办理购买廉租房等,取得农村留守老年人的信任,先后以帮忙在昭平县城购买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营等5名老年人钱财共计238500元。另外,李某雄还通过介绍工程、务工为由骗取何某文等被害人钱财共计10600元。2022年5月16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雄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19日,昭平县公安局对李某雄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昭平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就查找其他被害人、及时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等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2022年1月6日,昭平县公安局以李某雄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优先快速办理,于同月28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犯罪对象是老年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要求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廉租房和公租房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向当地住建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核查监管。当地住建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回复检察机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判决生效后,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到被害老年人家中开展案件回访,及时告知判决情况,听取被害人意见,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安抚工作。
【典型意义】
(一)立足检察职能,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化优势,加强介入侦查及捕后继续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客观性证据,及时发布公告告知未报案的被害人。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
(二)开展溯源治理,推动职能部门规范监管工作。利用购买廉租房等名义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诈骗得逞,反映出在廉租房的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整治规范工作,有效防范同类案件的发生,让廉租房政策真正惠及百姓,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开展案件回访,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养老诈骗犯罪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而且还会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及时告知被骗老年人相关判决情况,主动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及合理合法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安抚工作。对因诈骗陷入生活困境的老年人,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生活安宁。
案例四
葛某军、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绿色食品”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额回报绿色食品引导侦查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20年12月,葛某军、韦某在广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分别任法定代表人、市场部负责人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以投资无污染“绿色食品”等为幌子,向不特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投资可获得10%-30%不等的高额收益,以免费发放农产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吸引老年人参与投资。经查,葛某军、韦某共累计向223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近1400万元,截至案发时尚有1300万余元未返还。
2022年7月18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葛某军、韦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葛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一审判决后,葛某军、韦某上诉。同年9月1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3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案件通报后,立即指派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资金去向等方面的证据,及时发布公告通知集资参与人报案登记。同年3月25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葛某军、韦某批准逮捕。5月19日,公安机关以葛某军、韦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11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葛某军、韦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一)注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从严惩治养老诈骗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特别是涉及老年人众多的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坚持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同步,及时介入侦查,注重引导公安机关收集集资款去向等方面的证据,及时发布公告通知集资参与人,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主要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结合犯罪手段、是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情节,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确保罚当其罪。
(二)做实做细释法说理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养老诈骗犯罪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还会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过程中,注重对被害老年人的释法说理,通过面对面接访、进行心理安抚等方式,引导老年集资参与人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诉求,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谨防投资陷阱,强化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意识。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缺乏投资专业知识等弱点,以发放免费产品、组织免费旅游等为幌子骗取老年人的信任,进行实则为非法集资的所谓“投资”。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以案释法,提高老年人群体对各类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强化老年人的防骗意识。
案例五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草药店非法经营、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老年人权益保护药品非法经营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
河池市辖区内多家中草药店存在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药品、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行为,并发布“特效药一个疗程见效”等对药物疗效作出绝对性断言广告,诱导老年人购买产品,对老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风险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5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河池市辖区范围内存在多家中草药店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消费者情形。通过现场调查、询问老年消费者、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走访等方式,查明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两家中草药店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药品功效等违法情形后,于2022年5月23日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于同年6月1日依法向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药品经营、虚假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的专项行动,确定包括检察建议指出的两家中草药店在内55家广告主体重点管控清单,检查183家中草药店及市区内各广告媒介,仅河池市金城江区内30多家中草药堂就清理夸大宣传户外广告45块;围绕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可能侵害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共查处保健食品违法案件40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4.48万元;加大宣传力度,在河池市老年大学设立“河池市老年保健产品安全教育基地”,聘请20名老年大学学员为宣传员,用身边老年人说老年人身边事,提升宣传针对性,努力构建涉老诈骗共治格局;建立规范营业准入等“五规范”以及统一专区专柜标识等“八统一”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办案期间,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还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上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题培训课,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中草药店非法经营、虚假宣传药品功效,欺骗和误导老年消费者,轻则致使消费者财产受损,重则导致消费者延误病情影响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侵犯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推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力整治了中草药店违规经营乱象,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广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