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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下架短视频遭起诉 法院:易使大众产生不适,下架并无不当

发布时间:2022-09-17 13:34:14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政法网

  

  坚决抵制涉黄涉暴等短视频不良内容,遏制短视频低俗化,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是人民法院处理涉短视频纠纷的重要原则。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林某因上传的视频内容涉及低俗被下架且反复申诉无果后,将某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驳回了林某的全部请求。

  林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的用户,经常在上面分享自己的生活片段,并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粉丝量,成为了一名小有名气的网红。某日,林某将自己在淋浴间吹头发的视频发布在了平台上,短时间内点击量就达到了15000次。但是一天过后,林某却收到了“您所发布的视频涉及低俗,未通过审核,已被禁止通过”的通知,此时他才知道自己的视频已经被平台下架,而平台给出的下架理由则为“视频中赤裸上身洗浴、身披浴袍吹头发等画面涉及低俗色情,有高度疑似裸露下体的情况”。

  针对短视频平台的说法,林某表示自己只是身穿深色内裤,并没有裸露下体,视频平台单方停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恢复视频的播放。

  短视频平台辩称,其是在收到用户对该视频包含色情低俗内容的举报后,经核查情况属实采取的下架措施,均合理合规。同时,此前平台在与用户签订注册协议时,已提前告知用户禁止发布淫秽、色情等内容,并标明了违规后的惩罚措施,在视频下架后也提供了相应的申诉和反馈渠道,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申诉权等。因此,平台对涉案视频采取下架措施合理,且有法律、用户协议及平台规则等依据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视频平台对涉案视频进行下架处理是否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林某通过注册、登录和使用短视频平台账号,与平台之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为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同时,《用户服务协议》系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所包含的“用户不得在平台制作、发布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若有违反则视频平台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立即停止传输相应信息”等内容,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关于涉案视频,双方诉争画面虽然受清晰度、播放媒介的限制无法非常清楚地展现其是否裸露下体的实际情况,但综合涉案视频内容和一般观看者的感受而言,涉案视频画面存在裸露下体的高度可能性,极易使得社会大众产生不适并引发不当联想,认为其有意或者无意地暴露了身体的私密部位。同时,结合视频的主题、场景及被投诉的情况,法院认为短视频平台依据协议对涉案视频采取下架措施并无不当,且在下架后也已及时告知林某下架情况与申诉途径,并未违反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最终,法院对林某的各项请求均未予支持。

  近年来,短视频成为人们获取资讯、休闲娱乐的重要渠道之一,部分短视频为了“出圈”以“色、丑、怪、假、俗、赌”博取大众眼球。随着短视频监管力度的增强,违法违规的“黑色”视频内容在不断减少,但是游走在道德和法律边缘的“灰色”内容却仍屡禁不止。这些擦边视频打着“合法”的幌子,给用户留下“浮想”的空间,超过了视频传播应该允许的“底线”。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作为网络用户,尤其是拥有众多粉丝基础的“网红”,应依法、文明、规范地运营管理账号,以优质内容吸引用户,切勿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博取关注;而作为平台的运营者,亦应肩负审慎审查用户上传内容的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内容采取及时、适当的管理处置措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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