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发案多、上升快、损失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江西法院从近两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件中选取了8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或具有诈骗手段迷惑性强、或犯罪集团化、或被害人人数众多等特点,以期深刻揭露诈骗犯罪手法和严重危害,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防范,持续营造全社会反诈防诈的浓厚氛围,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态势。
典型案例目录
1.被告人易某锋等38人特大跨国犯罪集团电信网络诈骗案
2.被告人张某魁等21人“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
3.被告人欧阳某辉等25人“虚假网络贷款”诈骗案
4.被告人郑某等28人“直播打赏”诈骗案
5.被告人连某昇等4人“黄金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6.被告人罗某“虚拟货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7.被告人黄某风“行业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8.被告人琚某中利用“在校大学生、毕业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案例一
被告人易某锋等38人特大跨国
犯罪集团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易某锋偷渡到缅甸,随后在缅甸孟波县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组织“远峰集团”,组织被告人连某仁、陈某铃等人偷渡到缅甸加入该集团,同时安排被告人陈某铃为偷越人员订购机票并接送,先后招募大量中国籍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中国和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诈骗犯罪集团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通过“杀猪盘”的诈骗方法实施诈骗,诈骗分子伪装成功人士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寻觅、物色中国境内年轻女性,精心编制“剧本”以谈恋爱、交朋友名义骗取对方信任,随后向被害人推荐博彩网站、赌博APP,编造有内幕消息、投资就能稳赚不赔等信息。前台组员与后台客服人员相互配合,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控制游戏输赢,一开始刻意让被害人获取小额返利,继而通过各种手段,诱使被害人追加充值。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让被害人全部亏空或无法提现。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侯某、王某、黄某等8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825.67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流入被告人李某伟、刘某林、吴某、冯某名下银行账户,李某伟提供的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累计上千万元,刘某林提供的资金账户支付结算金额累计200余万元;吴某提供的资金账户支付结算资金累计100余万元,冯某提供的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5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锋等3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远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易某锋、连某仁、陈某铃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易某锋等32人偷越国境的行为也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李某伟、冯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林、吴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合并判处被告人易某锋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其余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至三万不等。
典型意义
当前,在国内持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情况下,犯罪窝点加快向境外转移,目前,在柬埔寨、菲律宾、缅北等国家和地区,仍有大量犯罪团伙向我国公民实施诈骗活动。这类犯罪集团从国内招募大量人员加入诈骗集团,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对国内人员实施精准诈骗,受害人分布范围广、涉及金额多、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本案中,被告人易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在缅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该诈骗组织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组织严密、结构完整、成员分工协作,共享犯罪利益。犯罪成员之间互相协作,多次组织国内人员偷越国境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同时该犯罪集团有固定的下游产业链为其转移资金,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上下游产业链犯罪集团。本案是我省比较典型的跨国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院依法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易某锋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政策,对潜在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
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魁等21人
“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魁系上海昂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昂华投资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张某奎、张某星、张某举及同案人殷某(另案处理)系公司高管。被告人张某魁还投资并控制了上海璀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卓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宋某贵、陈某等10人在公司务工。
2019年3月份,因上海昂华投资公司推广销售的产品被证监会处罚,产品推销受阻,被告人张某魁便带领被告人余某炉到柬埔寨金边考察项目,并和诈骗平台方商谈好合作分成等条件。2019年4月初,张某魁安排被告人张某奎、张某飞、宋某贵、余某炉、李某等二十余人出国至柬埔寨金边联赢大厦的12楼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由被告人张某奎全面管理柬埔寨金边的诈骗团伙,李某负责业绩统计和后勤。2019年6月开始,张某魁安排殷某、张某星、张某举等人组织同案人员9人在国内通过打电话联系股民,然后拉股民进微信群,由柬埔寨金边的业务员进行引导操作并实施诈骗。该诈骗团伙通过添加股民微信、发送股票资讯、告诉股民操作技巧等取得股民的信任后,邀请目标客户到直播间听“股票分析师”授课,并使用微信托和助理微信号烘托“股票分析师”的能力,促使股民产生信任后,再由“股票分析师”引诱股民到虚假平台进行开户操作,同时对股民进行反向推荐,从而使被害人账面产生亏损,亏损金额即被团伙非法获取。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魁、张某星、张某奎、张某飞、余某炉、宋某贵等11人参与诈骗的金额为5115.9297万元;被告人陈某、李某晓等9人参与诈骗的金额为4291.8844万元;被告人贾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709.673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魁、张某星等2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魁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对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至六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五十万至三万元不等。吉安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境内被告人与境外被告人相互勾结,通过虚假炒股平台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以及全民理财观念的形成,部分投资人囿于投资理财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被所谓的股票交流群、投资指导老师等诱导入局,最终被骗导致人财两空。理财投资类诈骗已经成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该类犯罪隐蔽性强、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为此,社会公众对股票、期货、基金等理财产品,一定要摆正心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在正规平台购买,不要亲信陌生人的投资推荐,谨防陷入投资诈骗陷阱。
案例三
被告人欧阳某辉等25人
“虚假网络贷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同案人刘某圆伙同被告人李某、欧阳某辉、陈某共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从中牟利。之后,四人签订股东协议,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电话机等作案工具,招募业务员进行“话术”培训,聘用被告人李某枧等3名技术人员提供网络贷款平台帮助操作,租赁上栗县某镇民房为据点进行诈骗活动。同时,将招募的被告人金某华、刘某秀等18名业务员组成5个战队进行管理,并制定全勤奖、业务提成比例、完成定额单量奖等制度,以“公司”模式进行管理,形成犯罪集团。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甫开始全面负责该犯罪集团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负责财务管理工作。18名业务员按照同案人刘某圆、被告人王某甫等人提供的“话术”及电话号码,先后假冒网络贷款公司客服拨打电话,虚构上述公司无抵押、无担保、利息低、不查征信、快速放贷的事实,以贷款前需交“平台管理费”“会员激活额度资金”“保证金”“提现费用”等为幌子,向被害人提供虚假公司地址、虚假贷款额度,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99元或398元不等的保证金,之后由技术人员将网上搜索的网络贷款平台链接推送给被害人,再次谎称优化数据、进行贷后管理骗取被害人贷款金额的10%—20%不等的手续费。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共骗取全国各地8000余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3.7942万元。案发后,除被告人欧阳某辉主动归案外,其余24名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金某华、刘某秀等19名业务员、技术员退赃共计人民币14.9698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辉、李某、陈某伙同他人纠集被告人王某甫以及被告人金某华、刘某秀等18人(业务员)、被告人李某枧等3人(技术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分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欧阳某辉等4名主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到十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判处21名从犯(业务员和技术人员)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到一年一个月不等(其中17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至五千不等。萍乡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演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从传统的电信诈骗向“互联网+”的方向进化,诈骗手段日趋组织化、专业化、智能化,这些新情况、新变化都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本案中,以被告人欧阳某辉、李某、陈某等3人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招聘大量业务员组成战队并分级管理,制定全勤奖、完成定额单量奖等规章制度,以“公司”模式进行管理;有专人全面负责犯罪集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有技术人员提供网络贷款平台帮助操作,业务员则按照固定的“话术”冒充网贷公司客服进行诈骗,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高;此外,除有技术人员提供网络贷款平台帮助操作,还通过微信向受害人发送虚假的信用额度查询手机小程序,犯罪手段智能升级。本案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有25人,8000余名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社会影响恶劣。萍乡市两级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依法从严打击,对其中的17名从犯,综合其犯罪金额、退赃金额、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早日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案例四
被告人郑某等28人
“直播打赏”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日起,被告人郑某、胡某伟经共同商议,租用南昌市高新区云中城B座51楼,以江西鸿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被告人罗某、周某威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罗某为总监,负责管理组长和女主播,被告人周某威同为总监,负责管理前端业务员。被告人陶某、刘某燕等7人为主播,被告人陈某龙、胡某等7人为经理(组长),被告人黄某、陆某等10人为经纪人(前端业务员)。该诈骗团伙与江西乾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将招聘的女主播在该公司的“大象娱乐”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直播公司则将被害人为女主播充值消费资金提成10%后返还给该团伙。诈骗期间,前端业务员统一以虚构人设的女性网络主播的名义,在“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后按照“话术模板”与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进入合作的直播平台,在总监、组长的指导下和女主播的配合下,组长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骗取信任,并虚构主播家里人生病,需做任务、平台PK等理由,让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女主播,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截止案发,该团伙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邹某傧、程某辉、倪某兴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8万余元,所得款项绝大部分归郑某、胡某伟所有,少部分作为总监、主播、组长、前端业务员领取工资底薪、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
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2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及互联网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的诈骗金额、地位、作用、年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退赃情况,判处被告人郑某等28人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其中6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至二千元不等。南昌中院二审期间,1名被告人全部退赃,2名被告人部分退赃,对该3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女主播直播为噱头,吸引目标男性群体进入直播间打赏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件中诈骗团伙披上合法企业的外衣,犯罪团伙的诈骗手段也与寻常直播间打赏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迷惑性较强。
对于此类“美女直播、粉丝刷礼”的网络行为,一般群众难以甄别,很多人认为是正常的网络空间社交行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郑某、胡某伟以江西鸿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江西乾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象直播平台实施诈骗,二人授意公司总监负责让前端人员等人冒用主播的身份,通过“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添加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男性群体作为发展客户(即“引流”),又让其他总监作为聊手,冒充主播身份,通过微信与前端人员引流来的客户进行聊天,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发展所谓的“恋爱”关系,同时编造亲人生病,自己兼职做主播实现人生理想等虚假事实,诱骗被害人到大象娱乐平台充值打赏主播。被告人陶某等人充当主播在“大象娱乐”平台进行直播,并根据工作需要,偶尔用微信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语音聊天,与被害人短暂见面,配合“聊手”,逐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虚假恋爱,诱使被害人充值打赏。在整个诈骗链条中,28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的角色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对诈骗成功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案也警示网络直播经营者必须增强法治意识,恪守法律底线;直播观看者要谨慎对待网络交友,增强甄别能力,切莫盲目追随、打赏“女主播”。
案例五
被告人连某昇等4人
“黄金交易”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伟、余某二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经人介绍与郭某光(另案处理)成为微信好友,在郭某光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东方兴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兴兆公司)和东方方造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方造公司),王某伟、余某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在银行办理了相应的对公账户。二人明知郭某光购买对公账户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对公账户售卖给郭某光,分别非法获利2800元及2500元。之后,郭某光将上述两个对公账户转给黄某光(另案处理)使用,并由被告人连某昇负责对接。2020年9月16日,东方兴兆公司和东方方造公司与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绿金业)签订贵金属代理交易合同,并于同月21日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客户。
2020年9月22日—10月13日,黄某光将自己控制的东方兴兆公司、东方方造公司对公账户向翠绿金业进行转款并购买黄金,同时在其要求下,被告人连某昇伙同被告人钟某武多次带领被告人王某伟、余某二人以东方兴兆公司、东方方造公司名义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大楼翠绿金业提取黄金(实物)。期间,在连某昇、钟某武的带领下,余某以东方方造公司的名义6次从翠绿金业提取净重439千克黄金,王某伟10次以东方兴兆公司的名义从翠绿金业提取净重1223.3千克的黄金。被告人王某伟、余某因提取黄金各自从连某昇处获取非法报酬15000元。
经查,东方兴兆公司账户、东方方造公司账户均与多个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有资金往来,其中,东方兴兆实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入账总流水50284.4277万元,出账总流水50284.408万元,期间有14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198.178万元转入东方兴兆公司账户后再转入翠绿金业账户内用于购买黄金,所购黄金已被连某昇、钟某武、王某伟提取。东方方造公司的入账总流水17853.165万元、出账共流水17852.158万元,期间,三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3.7193万元转入东方方造公司账户,其后再转入翠绿金业账户内用于购买黄金,所购黄金已被连某昇、钟某武、余某提取。
案发后,连某昇、钟某武、王某伟按其非法所得主动退缴了相应的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昇、钟某武、王某伟、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共同以购买黄金的方式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连某昇、钟某武、王某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连某昇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至二万不等。南昌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目前保持高发、多发态势,随着网络贷款、金融投资、博彩杀猪盘等诈骗手段不断涌现,诈骗金额亦日趋庞大,对于下游犯罪的打击特别是涉案资金的转移问题不容小觑。为顺利地将诈骗所得资金“洗白”提现,诈骗犯罪集团往往通过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方式,收买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或专门成立空壳公司设立对公账户等方式,将到账资金通过多级银行卡层层转账汇入诈骗犯罪集团控制的银行卡内,再进行提现。
在本案中,以被告人连某昇为首的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设立所谓的公司法人组和跑腿办卡组、交易黄金组、提取黄金后装车转运组等,采取利用空壳公司设立对公账户,与黄金珠宝公司签订贵金属交易合同,到黄金交易市场交易黄金的方式,将涉案资金经过黄金市场交易提取黄金的方式来提现,诈骗活动以及衍生下游犯罪紧密结合。为此,社会公众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时要多留一个“心眼”,做出理智分析和判断,提高防范意识,在从事网络社交、游戏、购物、办公等各种活动中,不任意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以及公司企业信息(含对公账户),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千万别被小利遮住眼,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案例六
被告人罗某“虚拟货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在事先明知微信好友“佛”出售“火币”套现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佛”商量以“火币”交易的方式帮其套现并从中收取1%的报酬,并按“佛”指示借用其朋友刘某的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在一个名为“火币pro”的软件中注册,并绑定了刘某的银行卡号及支付宝账号。注册好“火币”账号后,2020年10月24日,“佛”向罗某注册的“火币”账号中转账186720个火币。10月25日,罗某指使朋友刘某分两笔取现25万元,随后根据“佛”的指示,在将取款资金扣除1%的报酬后,将剩余资金247500元秘密放在“佛”的指定位置,由“佛”取走。10月26日,罗某得知刘某的取款银行卡被冻结便终止了帮“佛”套现的行为,并将剩下的“火币”陆续转还给“佛”,经查,该款项中包含尧某民被骗的3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家属已代为退赔33000元给尧某民。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明知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他人,以代为套现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虚拟货币具有匿名化、无国界化、去中心化的特点,监管难度极大。随着科技进步,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犯罪分子将诈骗资金伪造成正常的企业、个人资金交易往来,或者利用虚拟货币、地下钱庄等渠道,想方设法规避检测拦截。利用“火币”等虚拟货币将违法犯罪所得进行隐匿、转移,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赃款的新手段,打击难度极大。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犯罪分子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为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资金流转寻找了新型“黑灰色产业链”。本案通过在全产业链条末端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促使被告人及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既守护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也有利于从根本上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七
被告人黄某风“行业内鬼”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惠卖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到中国移动定南县分公司在东源大厦营业厅的经营许可,2020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风入职东源大厦营业厅任营业员,主要从事开户、补卡等业务工作。2020年6月开始,黄某风将平时办理业务时帮客户开办的副卡私自卖给上家进行平台注册或者微信注册,并从中获取利益,经查,黄某风卖出的被害人肖某的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网络诈骗。至案发,黄某风共牟利87724.39元,被告人黄某风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退邀违法所得共计88782.38元。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黄某风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定南县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定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某风的犯罪行为致使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传播,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存在再次被非法买卖或传播的危险,且被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存在随时被侵害的可能性,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9000元,并承担赔偿款87724.39元,同时在江西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信息泄露背后的黑色产业链也导致相关刑事案件多发、易发。本案中,被告人黄某风为谋取私利,利用其在中国移动定南县分公司东源大厦营业厅任营业员的身份便利,非法将客户信息出售给他人,许多群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就被泄露,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精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日趋重要和紧迫的大环境下,该案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对其侵犯的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公益属性,作出了民事侵权判决,不仅给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在全社会形成了有效的警示作用,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而且对促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该案例也警示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及银行金融业等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操作流程,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八
被告人琚某中利用
“在校大学生、毕业生”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7月21日,被告人琚某中等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先后在九江市濂溪区网罗、招募人员,使用本人或他人银行账户专门从事非法资金流转,从中牟取暴利。该团伙以公司化模式运作,设客服部、操作部,成员共计20余人,2021年7月1日至7月17日,16天内该团伙共流转资金10396.8285万元。
期间,被告人琚某中管理团伙全部事务,负责与上线联络商谈具体事项。被告人计某为操作部主管,与被告人周某轮班,负责现场监督管理、安排操作部人员,统计每天资金流转情况,确保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作;被告人周某为客服部主管,负责管理、安排客服部人员。被告人计某、周某在担任主管期间,均直接参与转账,经核实,两人分别流转资金12.9487万元、30.2746万元,同时二人均将个人名下的6张银行卡卖给团伙用于转账,各获利1800元。被告人杨某金、凌某程等7人均为操作部成员,具体实施转账事宜,其中凌某程为在校大学生,其余6人为刚毕业大学生,经核实,上述7名操作人员每人分别流转资金632万至328万不等,凌某程还将其个人名下7张银行卡卖给团伙用于转账,获利2100元。
案发后,除被告人凌某程主动归案外,其余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九江市濂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琚某中、计某、周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琚某中、计某、周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金、凌某程等7人系从犯。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琚某中等10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其中被告人凌某程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犯罪行为人年轻化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本案中的被告人有的是在校学生,有的则是刚刚毕业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部分被告人对当前诈骗手法难以辨别的真实情况,以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对大学生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银行卡、电话卡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在校大学生及部分刚刚毕业求职的学生由于涉世未深,很容易被身边的犯罪分子盯上,被“兼职”“低成本、高收入”“赚钱快”等话术欺骗、引诱,卷入“帮信罪”的漩涡中。部分大学生参与“帮信”罪,不仅对典型网络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也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广大年轻人一定要擦亮眼睛,树立法治思维,不为蝇头小利所诱惑,不被犯罪话术所欺骗诱导,更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和不劳而获的“高工资、高收入”,保护好个人隐私。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江西法院